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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临淄区关于落实残疾人康复优惠政策的补充规定发文机关
临淄区残联
发文字号
无文号
索引号
MB2895805/2008-1249103
成文日期
发文日期
2008-04-25
| 文号:临财字[2007]106号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
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十一五”期间残疾人各项康复优惠政策,依法保障残疾人的权益,努力推进我区残疾人康复工作实现新突破,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补充规定如下:
凡户口在本区,持有区残联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贫困残疾人方可享受以下优惠:
一、精神病人免费服药:经临淄区精神病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并需要服用药物治疗的患者,由本人或法定监护人申请并同意接受免费服药医疗救助的,可享受每人每年1000元的服药补贴;
二、重症精神病人住院补助:经确诊目前确实需要住院治疗但因贫困无法住院治疗的精神病患者,由本人或法定监护人申请并书面同意接受住院医疗救助(关锁状态或持有残疾人证者优先安排),每人每年享受10000元的住院补贴。
三、聋儿康复救助:在聋儿康复机构接受康复训练、年龄不超过6周岁,家庭经济困难的聋儿每人每年享受2000元康复训练补助。
四、为确有需求的贫困肢体(下肢)残疾人免费装配假肢。
五、白内障患者可免费实施复明手术。
六、有康复需求的肢体残疾人在临淄区各医院康复中心进行康复训练,各康复服务中心每康复1名残疾人,给与适当补贴。
七、本意见自发布之日实施。
临淄区财政局
临淄区残联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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