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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 关于临淄区义务教育公办学校课后服务服务性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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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370305004219595G/2025-5560820 | 文号: | |
| 发文日期: | 2025-12-31 | 发布机构: | 临淄区发展和改革局 |
为保障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有效开展,根据《山东省中小学收费管理办法》《山东省义务教育学校课后服务经费保障办法》《山东省教育厅等4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义务教育学校课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鲁教基字〔2021〕8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临淄区实际,现将我区义务教育公办学校课后服务服务性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公益属性原则。学校课后服务坚持公益导向,所需经费通过财政补贴和收取服务性收费、代收费相结合的方式解决。课后服务性收费用于弥补服务成本不足,不得营利。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参加课后服务的,免收服务性收费。
(二)坚持学生自愿参加原则。学校在提供课后服务时,应当提前公示收费标准,事先征求家长和学生意见,由家长自愿选择课后服务内容、时间,严禁以任何形式诱导、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参加课后服务。
二、经费保障和收费标准
(一)财政补贴标准。义务教育段学校课后服务收费工作财政经费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80元。
(二)服务性收费标准。全区公办中小学校课后服务费标准为3元/生.课时。对于不参加学校提供的课后服务、在校内临时托管以及晚自习等,不收取课后服务费。以上为最高收费标准,各学校可根据服务开展实际情况在不超过以上收费标准的基础上进行收费。
三、经费使用
(一)课后服务经费主要用于参与课后服务教师绩效工资分配、聘请的校外人员劳务补助、社会志愿者劳务补助、为参与课后服务人员购买的人身意外保险以及购买开展课后服务工作相关消耗品购置、弥补相关运行经费支出等,不得挪作他用。
(二)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在法定工作日从事课后服务,一般按照每课时不低于50元标准核定补助。各学校要在教育部门指导下,综合考虑参与课后服务工作量、服务质量等因素,完善课后服务教师绩效工资分配办法。
四、监督管理
(一)课后服务费应当按月据实收取,不得跨月预收。学校按照学生当月实际参加课后服务的情况,向学生出具收费告知书,于次月据实收取费用。课后服务收费不得与学费、住宿费等费用一并收取。
(二)学校要按照《政府会计制度》要求,规范课后服务收费会计核算,积极配合发展改革部门开展成本调查、成本监审工作。课后服务费服务性收费计入其他收入科目,纳入学校账户统一管理、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严禁将收取的课后服务费存入个人账户,严禁设立“小金库”,严禁截留、挪用、挤占。
(三)学校应当对课后服务的服务性收费,通过门户网站、公众号、公示栏、明白纸等多种形式公开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期限等,费用支出情况要主动接受社会和家长的监督。
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课后服务收费参照本通知执行。
本通知自2026年3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8年2月29日,文件到期前3个月请按照相关程序重新申报。之前文件与本通知内容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期间如有新政策规定,按最新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