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淄区发展和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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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临淄区“亩产效益”评价企业差别化水价政策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索引号: 11370305004219595G/2025-5560822 文号:
发文日期: 2025-12-31 发布机构: 临淄区发展和改革局

关于临淄区“亩产效益”评价企业差别化水价政策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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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促进工业节能减排,根据省发展改革委等9部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水价机制改革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11059号)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亩产效益评价企业差别化价格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256)等政策规定和有关要求,现就临淄亩产效益评价企业施行差别化水价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价标准

(一)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列入D类(限制发展类,下同)企业用水,用水价格按定额(计划)水价3.1倍标准执行。执行两部制水价的,对计量水价按实际用水量计收。

(二)对执行非居民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等政策,已执行加价政策的用水量,按最高加价标政策执行,不再重复加价。

加价周期

差别化水价政策以年度12个月)为周期执行

、有关要求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将当年临淄区“亩产效益”评价D类企业名单及时函告区水利局,由区水利局组织有关供水单位自次月起收取加价水费。

本通知自202611起执行《进一步明确差别化水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临发改发〔20244号)同时废止。后期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按照上级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