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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 关于明确临淄区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 (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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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370305004219595G/2025-5560823 | 文号: | |
| 发文日期: | 2025-12-31 | 发布机构: | 临淄区发展和改革局 |
为充分发挥价格杠杆调节作用,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安全利用。根据省发展改革委等9部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水价机制改革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1〕1059号)《山东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淄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淄博市水利局 关于明确中心城区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淄发改价格〔2025〕88号)等文件政策规定,现就我区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使用城镇公共供水的非居民用水户。
(二)使用农村公共供水工程供水的非农村生活用水户参照本通知执行。
二、用水定额(计划)适用条件
按照淄博市、山东省、国家标准的优先次序,严格执行取水定额标准;对于国家、省、市行业取水定额标准均未覆盖的,根据用水户的生产、经营用水实际情况以及水平衡测试情况,制定其年度用水计划。
已公布行业用水定额的用水单位,优先适用定额管理;其余情况适用计划管理。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对于同一非居民用水户不同时执行定额用水管理和计划用水管理。
三、定额(计划)水量核定
对于年用水量10000立方米以上的各非居民用水户的定额(计划)水量,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辖区内水资源状况、国家、省或本市已发布的行业用水定额以及我市的水资源配置意见,综合考虑用水单位的生产、生活经营需要,结合用水单位基础管理情况、节水型单位创建情况、各类节水技术改造措施、水平衡测试成果等因素,核定下达非居民用水户计费周期内的定额(计划)用水量。
对纳入水预算管理不再下达用水计划的用水单位,用水计划量按照水预算指标量执行。
四、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
非居民用水户超过定额(计划)用水量时,除定额(计划)水量内正常缴纳水费外,超过定额(计划)部分加价征收水费(具体标准详见附件)。
(一)一般用户。超定额(计划)的数量10%(含)以下的部分,按照水价的1倍缴纳;超定额(计划)的数量10%至30%(含)按照水价的2倍缴纳;超定额(计划)的数量30%以上的部分,按照水价的3倍缴纳。
(二)特种用水行业用户。用水超定额(计划)加价标准较一般用户再增加2.1倍。
(三)加价项目。超定额(计划)用水累进加价只对基本水价加价,不包含水资源税、污水处理费等。
(四)计费周期。超定额(计划)的数量原则上以年度作为一个周期进行核定。
四、有关要求
(一)责任落实。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健全完善有关政策和要求,协调做好相关政策落实。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有关企业做好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相关政策的推进落实工作。公共供水企业对超定额(计划)用水情况进行考核并执行加价水费,考核及加价情况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非居民用水户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负责提供生产(经营)规模、年度生产计划、产品产量等申报材料。
(二)政策落实。各有关单位要强化水情教育,加大宣传力度,合理引导社会预期,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三)信息公开。各供水企业根据水行政主管部门用水定额年度考核情况,认真落实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每年上半年在企业网站公开企业上一年度供水成本、供水量、收支情况(超定额累进加价收入单独列示)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每年1月31日前,有关供水单位负责将特种行业用水单位发送至所属水行政主管部门。
本通知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关于临淄区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临发改发〔2025〕2号)同时废止。期间有上级政策变动,按照上级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