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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 临淄区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2025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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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370305MB2856507Y/2025-5549772 | 文号: | |
| 发文日期: | 2025-11-12 | 发布机构: | 临淄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
临淄区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202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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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设立或 管理单位 |
设立依据 |
征收标准 |
征收方式 |
征收程序 |
返还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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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投标保证金 |
国家发改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
鼓励招标人接受担保机构的保函、保险机构的保单等其他非现金交易担保方式缴纳保证金。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强制要求投标人、中标人缴纳现金保证金。 |
根据招标文件具体要求执行。 |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或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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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履约保证金 |
国家发改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
鼓励招标人接受担保机构的保函、保险机构的保单等其他非现金交易担保方式缴纳保证金。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强制要求投标人、中标人缴纳现金保证金。 |
根据招标文件具体要求执行。 |
根据中标合同约定,待中标人履行完合同约定权利义务事项后退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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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政府采购投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框架协议、单一来源、合作创新采购)保证金 |
财政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政府采购投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框架协议、单一来源、合作创新采购)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保险)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保证金。 |
供应商在提交投标文件(公开招标响应文件、邀请招标响应文件、竞争性谈判响应文件、询价、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框架协议响应文件、单一来源响应文件、合作创新采购采购响应文件)时按照采购文件约定一并提交。 |
自中标(成交、入围)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成交、入围)供应商的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框架协议)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成交、入围)供应商的保证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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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保证金 |
财政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保险)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保证金。 |
由中标(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时提交。 |
由采购人根据采购合同约定,待供应商履行完合同约定权利义务事项后退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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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工资保证金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人社部发〔2021〕65号) 《山东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鲁人社发〔2022〕11号 |
(一)合同额在1亿元以上(含)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为1%,存储金额不超过500万元;(二)合同额在3000万元以上(含)至1亿元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为1.5%,存储金额不超过100万元;(三)合同额在1000万元以上(含)至3000万元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为2%,存储金额不超过45万元;合同额在1000万元以下(不含)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为3%,存储金额不超过20万元。总包单位在同一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有多个在建工程建设项目的,存储比例可视情下浮施工合同额(或者年度合同额)的0.5%。总包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提交银行保函后,在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承建工程建设项目连续2年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对其新增工程建设项目降低50%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对连续3年未发生工资拖欠且按要求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各项制度的,对其新增工程建设项目可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总包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提交银行保函前2年内在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承建工程建设项目发生过工资拖欠的,对其新增工程建设项目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提高50%;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对其新增工程建设项目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提高100%。提高、降低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和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的,由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确认。 |
施工总承包单位可选择以银行保函(保险)替代现金存储工资保证金。采用工程担保公司保函(保险)或工程保证保险方式代替工资保证金的,参照银行保函(保险)的相关规定执行。 |
总包单位应当自工程建设项目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批复)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的项目自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持营业执照副本、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在经办银行开立工资保证金专门账户存储工资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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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保证金对应的工程建设项目完工,总包单位书面承诺该工程建设项目不存在未解决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并在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告示牌及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门户网站公示30日无异议后,可以向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返还工资保证金或者银行保函正本的书面申请。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工资保证金定期(至少每半年一次)清查机制,对经核实工程建设项目完工且不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总包单位在工程建设项目完工后6个月内未提出返还申请的,应当主动启动返还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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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工程质量保证金 |
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 发〔2016〕49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 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 138号 |
保证金预留比例由发承包双方自行约定,但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
承包人可以使用银行保函 (保险)替代现金保证金。 |
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可以银行保函(保险)方式替代工程质量保证金,采用工程质量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不得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承包人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金。 |
缺陷责任期结束后,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出返还保证金申请,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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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 |
商务部 |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财政部令2014年第2号) |
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缴存标准为人民币300万元。 |
现金或等额银行保函的形式缴存。 |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当自获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缴存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备用金可以用现金或等额银行保函形式缴存。 |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停止开展对外劳务合作的,应当对其派出的尚在国外工作的劳务人员作出妥善安排,并将安排方案连同两年内有效的备用金缴存凭证或者保函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自备案之日起两年内未发生针对其的劳务纠纷投诉或者诉讼的,可退还缴存的备用金或允许其撤销保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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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对外承包工程单位备用金 |
商务部 |
《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财政部令2014年第2号) |
对外承包工程单位备用金缴存标准为人民币300万元。 |
现金或等额银行保函的形式缴存。 |
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应当自收到中标文件或签暑项目商务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在注册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缴存备用金。 |
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停止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的,应当对其派出的尚在国外工作的劳务人员作出妥善安排,并将安排方案连同两年内有效的备用金缴存凭证或者保函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对外承包工程企业自备案之日起两年内未发生针对其的劳务纠纷投诉或者诉讼的,可退还缴存的备用金或允许其撤销保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