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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 临淄三中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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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370305MB285697X1/2025-5522185 | 文号: | |
| 发文日期: | 2025-05-21 | 发布机构: | 临淄区教育和体育局 |
第一条 总则
(一)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淄博市接送学生车辆管理办法》、区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优惠政策规范学生车管理的通知》、《临淄区教体局接送学生车辆管理细则》等文件精神,加强接送学生车辆管理,确保学生交通安全,结合我校教育实际,制定《闻韶书院小学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章程》。
(二)本章程适用于学校所有运营和管理的接送学生车辆。接送学生车辆实行属地管理,镇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接送学生车辆负总责,积极推行全区统一的公司化(临淄区校车服务运营公司)运营模式。学校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接送学生车辆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三)学校自备或者长期租用的接送学生车辆,使用学校是车辆交通安全责任主体;其他接送学生车辆,其所有人是车辆交通安全责任主体,车辆所有人对车辆的运营、维护、司机管理、事故责任及赔偿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条 接送学生车辆必须符合的条件
(一)接送学生车辆,是指学校、幼儿园以及其他有关单位自备、社会力量购置或者长期承租(一年以上)的专门用于接送学生、幼儿的载客汽车。
(二)接送学生车辆应是19座以上载客汽车(驾驶室、副座不准乘坐学生),且车身颜色、外观标识统一。2011年以后新购或置换的校车必须是符合国家技术要求的接送中小学生专用车辆,2011年以前购买的非专用接送学生车强制报废期限为8年。
(三)所有申请办理专用学生车备案的车辆,安全技术状况必须符合国家《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条件》标准,新车必须符合《专用小学生校车安全技术条件》标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严禁使用货运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面包车等非客运车辆或者拼(组)装车以及达到国家规定报废标准的客运车辆接送学生。
(五)接送学生车必须手续(行驶证、驾驶证)完整齐全,严禁无牌、无证、无险(各种第三险、交强险、承运险等保险)运营。
接送学生车辆必须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第三者险和承运人责任保险。
第三条 接送学生车辆运营资格的确认
(一)接送学生车辆实行审批准入制度,符合《 山东省中小学幼儿园接送学生车辆管理办法》和《淄博市校车管理规定》的车辆,经公安交警、教育部门审批合格方可参与接送学生运营业务,没有办理审批手续的车辆一律不得接送学生。
(二)接送学生车辆购置实行申请、准入制度。新增、更换学生车辆须车主提出书面申请,报请镇政府同意、教育主管部门及交警交通部门审核批准后学校方可盖章、签字。
(三)必须填写《接送学生车辆标识申请表》,报临淄交警大队备案,公安交警部门负责查验机动车行驶证、驾驶人驾驶证,核对车辆登记信息和驾驶人违法记分、事故责任等情况。查验合格后,按照有关规定发放接送学生车统一标识。
(新车落户以前,学校要监督车主把原来统一外观标示但现已淘汰的旧接送学生车辆改回出厂时的颜色,在两个月内对旧车进行处理并向教体局备案说明;新车落户以后,学校应当将接送学生车辆标牌申领情况及时向区教体局和交警部门备案。)
(四)接送学生车辆所有者应向公安交警部门报告车辆行经路线和停车站点,经临淄交警大队确认后执行。接送学生、幼儿时,应当严格按照行驶证核定人数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认的行车路线和停车站点进行接送,严禁超员、超速、超载(非学生及其它危险物品)。
(五)接送学生的非专用接送学生车辆必须符合《淄博市校车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可以申领接送学生车辆标识,不要求统一车身颜色。
(六)接送学生车辆推行学校统一运营管理、统一线路调配、统一核算分配和学校主导、车主协商的齐都镇镇域一体化统一运营管理模式。现有、新增、置换的接送学生车辆均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统一调配、统一核算、统一分配的“五统一”制度。已投入运营的接送学生车辆须加入全镇统一的管理行列。
(七)为确保接送学生行车安全,杜绝超载现象,学校可合理调整学生的上下学时间,在确保完成规定教学活动时间的前提下以错时制上下学轮回接送学生等方式,减轻学生接送车辆运载压力。提倡一车次接送学生上下学。
(八)接送学生车车主、驾驶员出现不服从管理、严重违章违规、服务质量差等而造成学校严重负面不良影响等行为的,学
校可终止该车接送学生资格。车主主动退出接送学生车队伍须提前三个月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车辆买卖双方在学校见证下按照教体局要求达成合理一致的交易意向,报经中心校、教体局批准后方可到车辆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过户变更手续。
第四条 接送学生车辆驾驶人应具备的条件
(一)持有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A1证)5年以上。
(二)最近3年内未发生致人伤亡的交通责任事故。
(三)最近3年内任一记分周期内无累积记分满12分记录。
(四)身体健康、作风正派、无精神病史。
(五)未受过刑事处罚。
第五条 接送学生车辆驾驶人员应遵守的基本要求
(一)、接送学生车驾驶人员必须具备相应条件。持有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A1证)5年以上。最近3年内未发生致人伤亡的交通责任事故。最近3年内任一记分周期内无累积记分满12分记录。身体健康、作风正派、无精神病史。未受过刑事处罚。
(二)驾驶员开车时注意力要高度集中,不疲劳驾车,不饮酒驾车,不违章驾车,驾车期间不吸烟。
(三)驾驶人不得任意变更停车地点或从事任何未经允许的营运活动,不得私自改变行车路线。必须严格按照学校规定的路线运行,如遇特殊情况需调整线路,必须征得学校同意,并报车管所备案。
(四)驾驶人必须严格控制车辆时速,接送学生时最高时速原则上不超过50公里;接送学生车辆校内行驶车速不准超过每小时15公里。
(五)驾驶人接送运行途中应制止学生随意下车和严禁社会人员随意上车。严禁接送学生车辆车主及驾驶人私自准许搭乘无关人员及物品尤其是危险品(超载),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学校须坚决制止。《接送学生车安全运行监督台》、《“六定两点”落实情况安排表》放置在前挡风玻璃右下方位置,所有内容必须如实填写齐全。
(六)如遇大雾、雨、雪等恶劣天气,车辆出行前,驾驶人要向学校请示,经校方同意后方可出行;若车辆不能出行,由学校负责通知学生。恶劣天气实行日报制度。
(七)接送学生车必须接受每学期开学前全区统一组织安排的车辆性能、营运资格及驾驶员资质的校车临检。驾驶员每天必须对接送学生车辆出车前进行日常性的维护保养(日检),以检查、固定、清洁为主要内容,由驾驶员单独完成。要求:急救箱、灭火器、安全锤等附件齐全,螺栓、螺母不松、不缺,轮胎气压正常,制动可靠、转向灵活,润滑良好、灯光、喇叭正常等。保证安全带符合正常使用要求。保持好车辆卫生环境。
(八)驾驶员驾驶车辆时必须携带驾驶证、行驶证及相关保险单复印件。 经常学习交通法规,遵守交通规则,要爱护车辆,坚持中速行驶,及时维护保养,遇有故障立即排除,使车辆始终处于完好状态,发挥最大效益。
(九)任何情况下驾驶员不得擅自把车辆交给他人驾驶或练习驾驶,一经发现将取消接送学生车辆驾驶员的驾驶资质和该车辆的运营资质;造成事故的按照相关交通法规严肃处理,一切经济损失及后果由该车所有人(车主)自负。
(十)车主更换驾驶员必须到区教体局、镇中心校备案,由公安交警部门查验驾驶人驾驶证、交通违法记分等情况。驾驶人因事、因病请假,必须提前向车辆所有者说明情况,经学校同意后由车辆所有者负责安排具有同等驾驶资格的人员替班,严禁将车辆交给无证和不具备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
第六条 接送学生车辆随车照管员基本职责
(一)熟悉学生接送车辆的运行线路走向,熟知乘车学生班级、姓名、座号、村居、家长等基本信息。每次行车前要提前10分钟到达始发站点,负责维持好学生的等车秩序。
(二)科学安排好学生乘车就坐次序,低龄学生、体弱学生、身体不适学生要优先在靠近车窗车门的地方安排就坐。
(三)学生上下车时,要提醒司机车辆熄火,然后组织学生有序上车或者组织学生离开座位依次下车;随车照管员要站在车门口,用手扶学生上下车(对低龄学生和新生要抱扶学生上车、扶下车),做到上下车安全有序,流程顺畅。学生上、下车后,要及时做好学生人数清点清查,并做好随车记录。若到发车时间学生未到齐,要及时询问家长原因并汇报学校,做到不遗漏一名学生。
(四)开车前应查看是否是指定车辆和司机,如果不是要禁止车辆运行;查看车窗车门是否关好、学生是否坐好、学生是否系好安全带,然后才能允许司机开车。
(五)行车中随车照管人员要监督司机安全驾驶,不能和司机闲谈,不在车上做睡觉、看书报等与工作无关的事情。行车中,要教育学生安全乘车,不能擅自开启车门和车窗,不能做将
手和头伸出窗外等危险动作,帮助学生系好安全带,维持好学生乘车秩序。
(六)要经常对学生进行文明礼貌教育。教育学生文明乘车,不损坏车上物品,保持车内卫生整洁,上下车不拥挤,互相谦让,主动使用礼貌用语,不在车上打闹、站立、跑动,不带口香糖和尖利东西玩耍,不往车外扔杂物。
(七)校车到站时,如发现接学生的家长未到,要多等五分钟,及时与家长联系,若家里没人应将学生送回学校等候家长来接,或者将学生托付给邻近的家长代为照看。
(八)如发生紧急意外车辆交通事故,随车照管人员要按照制定的应急预案妥善处理。首先要急救伤患并保护好学生人身安全,同时打电话报警和通知学校领导。
(九)经常学习接送学生车辆安全规章制度、紧急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和自救急救常识等相关知识,明确工作职责,完成随车照管任务。随车照管员应服从学校管理,尊重学生家长,爱护乘车学生,维护学校良好声誉。
(十)随车照管人员配备要求:按照国家《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学校每辆学生车需配备1名随车照管人员。学生车照管员由辖区内的村居(或社区)中产生,要求非车主、驾驶员直系亲属并侧重于乘车学生家长。照管员由镇中心校负责统一组织招聘并培训。学生车照管员男性年龄在55周岁以下,女性年龄不超50周岁,有爱心和较强的责任心。学生车照管员须具有初中以上学历。学生车照管员无犯罪记录,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学生车照管员要求身体健康、心理健康,无传染病史,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随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报名招聘时须提供区级以上医院或主管部门的体检证明。照管员必须做好新冠疫情情况下的校车消毒及乘车学生防疫预防工作。
第七条 学校接送学生车日常管理基本职责
(一)学校要成立以校长为第一责任人的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全员参与、全面落实、全程监控建立健全学生车立体化安全管理网络体系。学校校长任组长,分管校长任副组长,接送学生车监管人具体负责。学校要将接送学生车辆管理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校长或分管领导每月至少主持召开一次专题会议,研究部署接送学生车辆管理工作。按照上放学值班安排表的要求定岗落实好上放学期间的领导带班、教师值班及保安执勤保卫工作。定期或者随机组织跟车管理。
(二)学校要设立学生车监管人专门负责接送学生车辆的日常管理,每周一要定期召开驾驶员、照管员安全例会,组织所有车辆所有人、驾驶员、照管员认真学习车辆维护保养常识、交通法规,讲评上周运营情况,对车辆车身、车内、发动机、底盘进行清洁及安全检查,发现存在的问题和隐患,督促指导车辆所有人、驾驶员及时整改。学校要与接送学生车辆所有人、驾驶人及随车照管员分别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提高其责任意识,逐车逐人落实安全责任,要与学生家长或者监护人签订不乘坐超员车辆、非法接送学生车辆等没有安全保障车辆的承诺书。在学校领导下建立健全接送学生车辆统一管理领导小组(学生车三自联盟管理协会),具体负责本校接送学生车辆的自治管理、自主管理和自我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接送学生车辆安全运行监督台》、《“六定两点”落实情况安排表》,配合交警部门每学年、每学期、每月次、每周次对所有学生车的车况进行全面检测,发现隐患车辆运送学生的坚决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镇中心校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学校幼儿园严格落实“六定两点一佩戴”制度。
(三)遇到恶劣天气时学校幼儿园必须实行日报制度,上午八点半之前、下午五点半之前按时汇报中心校学生车管理人员。学校要进一步完善随车照管员跟车制度,确保学校对学生车的监控;健全学生监督小组,落实学生监督职能,坚决杜绝驾驶员酒后驾驶、超员、超速、副驾驶位置或发动机平台上坐学生、车门边站人、随意更换驾驶员或车主代驾、随意更换行驶路线等违规行为发生。严禁社会闲杂人员随意上车,不允许驾驶员把学生随意放在中途或允许学生随意中途下车。
(四)学校应当建立学生车管理台账(行车日志),每天记录驾驶员发车及到校时间、乘车学生姓名、数量、车况安全运营等情况由随车照管员按时如实填写。学校应充分发挥学生监督小组的作用,学生监督小组成员协助教师做好学生上下车秩序等日常工作。并对驾驶员的驾驶行为起到监督作用。学校要建立接送学生车辆管理台帐,详细掌握本学校接送学生车辆数量、行车路线、停靠站点等日常运营信息。加强接送学生车辆使用管理,专用接送学生车辆使用年限在报废期限以内;学校应建立接送学生车辆数量增减情况报告制度,接送学生车辆数量发生变化时,及时向区教体局、区校车服务公司书面报告备案。
(五)学校监管并落实非准入车辆一律不得参与接送学生的运营,家长私家车或自驾机动车一律不得参与接送直系子女以外的学生,发现以上违规车辆必须及时制止并将违规情况书面告知交警、交通部门,由交警交通部门负责查处。必须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学校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师生的教育,教育师生提高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增强自我保护能力,自觉抵制并不乘坐没有安全保障的车辆,发现接送学生车辆有违反道路交通法规的行为,积极向有关部门举报。学校发现乘坐非法接送学生车辆的,应当及时教育学生、告知家长,并将车辆类型、车身着色、车辆号牌等基本信息向交通、交警及区教体局报告。教育学生家长或者监护人加强对子女的管理教育,允许、默许子女乘坐非法接送学生车辆的学生家长或者监护人必须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每月必须对接送学生车辆驾驶人进行一次安全教育,做到自觉遵守路道交通法规,严格操作规程,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定期维护保养车辆,确保车辆状况良好。
(六)学校要加强学生上下学的组织管理。制定完善学生上放学值班安排表,科学调整学生上下学时间,合理安排接送学生车辆,缩短学生候车时间。放学时,要安排专人维护乘车秩序,严格按照接送学生车辆核定人数安排学生乘车,严禁离校后出现超员现象。学校应制定学生安全乘车守则,规范学生乘车行为,禁止学生在车厢内打闹、嬉戏等行为。学校发现接送学生车辆驾驶人酒后驾驶、驾证不符、接送学生车辆驾驶人不听劝阻或不服从管理的,应立即向交警及教育部门报告。学生上、放学期间校门两侧路段实行封闭式管理措施。
(七)由齐都镇所属学校审批准入的接送学生车辆应首先为我镇学校,为其它教育机构(主要是临淄三中)接送学生必须征得原审批准入学校许可并报经临淄区教体局、区交警队等相关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提供运营服务。为我校以外的其他各类教育机构(含闻韶书院小学)提供接送服务时发生的一切安全责任事故由该车主负责,与临淄三中及闻韶书院小学无关。学校组织学生集体外出参加相关教育活动,应按规定向区教体局提出书面申请。确需使用接送学生车辆的,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和安全防护措施,一并报区教体局备案。节假日期间,接送学生车辆由各审批准入学校集中停放、统一管理。车辆需要外出运营时,必须经过教体局、学校及中心校审批,严禁车辆所有人在节假日期间未经审批私自对社会出租接送学生车辆。车主要充分利用节假日期间做好车辆年审、投保及维修保养工作,确保学生上放学期间接送学生车辆的正常运行。
(八)接送我校学生的车主,应安排照管人员随车看管学生。监督驾驶人遵守交通法规,管理、看护学生。接送学生车辆车主要安装行车监控设备,学校要定期抽查,确保监控设备正常运转。如出现车主故意损坏监控设施的行为,学校要监督车主出资在一周内更换完成。学校要利用监控平台对运行车辆进行全程监控监督。学校须在校门口醒目位置设置信息公示牌,对接送学生车辆及驾驶人的信息,监管单位的举报电话、监管人员名单和联系方式进行公示。学校要鼓励广大师生、学生家长和群众举报接送学生的非法车辆和超员、超速等交通违章行为。一经查实的,对首名举报者适当予以奖励。学校要制定学生交通安全事故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确保一旦发生涉及接送学生车辆的道路交通事故,能够第一时间处置,第一时间应对,将事故损害降到最低。
(九)学校要制定详细的《学校学生车安全运营考核办法》,从车辆维护(15分)、学习培训(15分)、服务质量(25分)、安全责任(45分)等方面制定考核细则。学校每学期对接送学生车辆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应当向有关部门建议取消接送学生车辆运营资格。接送学生车辆乘车费用调价及收取乘车费用必须报经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实行,严禁车主私自调价、收费。
(十)发现存在使用不具备准入手续的货运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面包车等非准入接送学生车辆或者拼(组)装车接送学生的车辆学校应该立即加以制止并及时向相关交通管理等部门汇报。
第八条 接送学生车辆违规运营处罚办法
(一)学校未成立以校长为组长的接送学生车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未健全学生车安全管理组织网络、未安排专职接送学生车监管员实行跟车制度、未成立学生监督小组、未落实“六定两点一佩戴”制度每人次扣5分。学生监督小组成员协助教师、随车照管员组织学生乘车管理,维持学生乘车秩序,监督学生乘车卫生,学生监督小组要做好监督纪录并每天按时向学校汇报。学校必须规范的建立每辆接送学生车的档案。学校未与接送学生车所有人及驾驶员签订安全行车责任书、未建立接送学生车辆监督台帐、未制定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监督制度和安全应急预案者每次扣5分。发现缺少学生车标识、缺少急救箱、灭火器、破碎锤等设施每次扣5分。发现未系安全带每生次扣5分。学校漏报、谎报、瞒报接送车辆性质、车辆状况运行情况及超员现象每发现一次扣10分;驾驶员、随车照管员因工作能力不强、服务态度不好,引起家长或学生强烈不满者投诉每发现一次扣10分。
(二)学校未能及时有效核实接送学生车无有效行使证明标志、未有效审核驾驶证行驶证是否一致、未有效审核车辆按规定时间进行年检、驾驶员不具备相应驾驶资格准驾车型和实际驾驶车型不符者每发现一次扣20分。未有效审核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承运人责任险按时投保者每发现一次扣20分。三险保单(复印件)未随车携带每车次扣5分。学校跟车照管员和学生监督小组未及时发现驾驶员有饮酒驾驶现象及随意更换驾驶员现象每次扣20分;发现副驾驶座乘坐学生、车门边站人及运载途中车辆时速超过50公里者(超速)发现一人次、一车次扣20分;学生乘车必须一人一座,发现超员超载者(驾驶座和副驾驶座不允许乘坐学生)扣罚相关单位每人次扣30分。接送运行途中出现学生随意下车和社会人员随意上车现象每次扣20分。发现缺少学生车标识(双小人、向日葵)、未张贴学生车监督电话、未放置学生车监督台、未放置“六定两点”监督卡等设施每次扣5分。
(三)发现学校存在使用不具备准入手续的货运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面包车等非准入接送学生车辆或者拼(组)装车接送学生者每发现一次扣30分;使用达到国家规定报废标准的车辆接送学生每发现一次扣30分。如遇恶劣天气驾驶员须强化安全措施方可出行,实行日报制度,必须于上午八点半前和下午五点半前向中心校校车监管员汇报安全运行情况,违反本项规定每次扣5分。
(四)学生车车主、驾驶员要保证安装的车辆监控设备正常运转,故意遮掩或者随意调整监控角度以致监控设备因人为原因不能正常运行每发现一次扣10分。出现损坏要及时维修,恶意破坏加倍赔偿。
(五)接送学生车辆必须自觉维护全镇学校正常的招生秩序,遵守区镇政府、上级教育部门和镇中心校制定的有关规范学校接送学生车辆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划片招生、就近入学”的原则。杜绝长距离跨片区接送,消除长途接送带来的安全隐患。违反规定私自为学校跨片区接送学生的专用学生车辆不享受各级政府的优惠政策,取消该车在本镇接送学生资格。每发现一次扣30分。
(六)学校组织的学生车安全会议学校、车主、驾驶员等一人次旷会每人次扣10分。迟到、早退、替会每人次扣5分。材料缺交每次扣5分,材料上交不及时每次扣5分。学生上放学期间校门两侧路段未实行封闭式管理措施每次扣5分。
(七)学校在每周四前向中心校汇报学生车辆安全运行情况,不得漏报、谎报车辆状况运行情况以及超员现象。违反本项规定每次扣10分。学校接送学生车发生安全事故必须第一时间及时上报中心校,不得瞒报谎报漏报。因管理不到位违反上级接送学生车辆管理规定而被上级通报的按照该处罚管理办法顶格加倍处罚。
(八)根据《真人电子游艺平台办公室关于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工作补充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12)1号)规定,区学校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对接送学生车辆违规情况进行处罚。由于车辆违规被上级检查通报,对我镇各学校、中心校、镇政府造成不良影响的,将根据本章程第七条《接送学生车辆违规运营处罚办法》的规定对该车车主进行加倍处罚。
(九)节假日期间,接送学生车辆须由各审批准入学校集中停放、统一管理。所有接送学生车辆一律不得为非教育机构提供运营服务;在平时和节假日期间为其他各类教育机构提供接送任务时,必须向原审批准入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原审批准入学校、中心校尤其是教体局安全办研究同意后方可为其他单位(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提供训练、演出、比赛及安全教育培训等接送服务。因学校管理不到位违反此项规定每车次扣10分,被上级通报每车次扣20分。
(十)学校要制定详细的《学校学生车安全运营考核办法》,从车辆维护(15分)、学习培训(15分)、服务质量(25分)、安全责任(45分)等方面制定考核细则。学校每学期对接送学生车辆进行考核,按照考核成绩发放学生乘车补助。考核不合格的,应当向有关部门建议,取消接送学生车辆运营资格。未制定考核办法每次扣10分,未严格落实考核办法的规定每次扣10分。学校未经批准私自调价或违规收取乘车费用每次扣30分。
第九条 镇政府全面负责接辖区内送学生车辆的安全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履行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职责,积极推行接送学生车辆统一管理运营。建立健全接送学生车辆安全责任制,组织车辆所有者和驾驶人与村居、学校、安监部门签订安全责任书。
第十条 齐学校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制订学生交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查找、分析接送学生车辆及其驾驶人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研究加强和改进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工作的措施。学校要落实学生车管理工作周例会制度,主动联合交警部门、中心校学生车管理员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交通安全工作专题会议,组织车主及驾驶员参加安全警示教育活动。
第十一条 学校负责指导学校做好学生车统一运营管理工作,与学校签订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书,督促学校建立校车长效管理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镇中心校指导学校做好准入车辆的推荐工作;协调交警、交通部门检查学生车违章行为和对车主、驾驶员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培训;每月督促学校对每辆车的车况检查一次(周查月报),确保车辆性能良好;完善恶劣天气日报制度;监督车辆投保各种保险;监督学校与车主及驾驶员按时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督促学校做好学生车日常管理工作,健全学校一车一档车辆管理档案;与学校共同核算乘车费用,协调补贴经费发放事宜。积极争取镇政府有关部门出台优惠政策,扶持接送学生车辆健康发展。
第十二条 公安交警部门加强对接送学生车的全面监控,确保行车安全。交警中队镇交管所对接送学生车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坚决依法查处纠正;学校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学校门口、周边地区危险路段加强交通管理,建立良好的交通秩序。学校和公安交警部门及学校要共同加强交通安全知识、学生车优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教育学生不乘坐非法营运的车辆。
第十三条 镇安监负责督促相关部门落实接送学生车辆运营管理的日常监管措施,定期督查相关部门履行职责情况,并将接送学生车辆运营管理纳入对相关部门年度安全工作考核。
第十四条 严格责任追究制度。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承担起接送学生车运营管理的责任和义务。明确政府责任,全面负责辖区内的接送学生车安全管理工作。校长是直接责任人,负责本校内的接送学生车安全管理工作。学校学生车监管人是具体责任人,具体负责接送学生车日常管理工作。逐级落实安全责任,层层签订安全责任书。
存在超员、超速等违规行为、不服从学校管理扰乱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正常招生秩序的车主,一律清除出接送学生行列;发现存在超员车辆的学校,校长写出书面检查。凡因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组织不得力发生交通安全事故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发生涉及接送学生车辆的道路交通事故,车主、驾驶员、学校应当第一时间将基本情况上报,不得瞒报、谎报、漏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