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淄区教育和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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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临淄区玄龄小学教师管理制度
索引号: 11370305MB285697X1/2025-5450863 文号:
发文日期: 2025-05-21 发布机构: 临淄区教育和体育局

临淄区玄龄小学教师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2025-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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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职工是指与学校建立正式劳动人事关系的人员。

2.学校依据核定的编制,设岗定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学校实行全员聘用制和岗位责任制,与教职工签订聘用合同,教职工必须履行合同,执行教育教学各项工作计划,完成教育教学各项工作任务。

3.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考核制度,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或者解聘、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学校建立教职工业务档案,每年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和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转岗、解聘的依据。学校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职务评聘、进修深造和评优评先等的首要内容。学校加强教师管理与考核,把日常工作的检查、评比与抽测评定结合,公正、公开的评价教师。

学校每学期对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业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学校对违反《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校纪校规和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和惩处。对情况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缓聘、转岗或辞退。教师认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可以向上级提出申诉。

4.学校教职工除享有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1)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2)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加入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3)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5)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

6)使用学校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7)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5.学校教职工除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自觉抵制任何形式的有偿家教;

2)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学校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和岗位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3)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以及文化知识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4)弘扬爱心与责任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6)践行以生为本理念,终身学习,与时俱进,不断提升育人水平。

6.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7.学校关注教师的专业成长,为教师学习、培训、科研、实践提供必要的条件,不断提升教师队伍素质。

8.学校按照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有关要求,做好教师交流工作,参与人员的权利、义务、待遇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9.学校按时组织在岗教师进行教师资格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