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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 淄博市临淄区闻韶书院小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细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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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370305MB285697X1/2023-5397749 | 文号: | |
| 发文日期: | 2023-09-01 | 发布机构: | 临淄区教育和体育局 |
为切实保证本校学生资助工作公正合理,规范有序、及时高效地开展,避免出现重复资助和盲目资助现象,根据临淄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求,结台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对象和标准
(一)重要条件
1.无直接经济来源的孤儿、烈士子女或优抚家庭子女。
2.父母双方(或单亲)身体残疾,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家庭主要经济支柱者突发重大疾病或意外事故。
3.当年家庭或本人突遭变故(家庭遭遇严重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涝、旱灾等;学生本人突发重大疾病(如白血病、尿毒症、癌症等)或意外事故需长期治疗,超越家庭经济承受能力。
4.家庭为民政部门确定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被地方政府列为低保户,难以维持基本生活者。
(二)一般条件
1.单亲或父母年事已高或患病长期卧床,家庭缺乏劳动力,无固定经济来源且亲友无资助能力者。
2.来自农村,家庭收入以农业为主,兄弟姐妹有两个以上(含两个)接受非义务教育。
3.父母双方下岗未再就业或父母一方因病丧失劳动能力,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
4.由于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而无力支付在校期间必要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5.义务认定标准为城市月人均收入1600元/月,农村年人均收入16000元/年以下的家庭困难学生。
(三)认定资格
根据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放宽要求,制定了本年度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并依据此标准严格执行,确保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附:义务段认定标准
淄博市教育服务中心根据上级文件要求,参考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生就学费用等因素制定了2023年全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学前认定标准为城市月人均收入1730元/月,农村年人均收入17800元/年;义务认定标准为城市月人均收入1600元/月,农村年人均收入16000元/年;高中认定标准为城市月人均收入1700元/月,农村年人均收入17400元/年;中职认定标准为城市月人均收入1600元/月,农村年人均收入16800元/年。
建议2023-2024各学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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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段 |
城市户籍(单位: 元/月) |
农村户籍(单位:元/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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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档 |
B档 |
C档 |
A档 |
B档 |
C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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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 |
1700 |
1600 |
1400 |
17400 |
16100 |
14400 |
|
中职 |
1600 |
1500 |
1400 |
16800 |
15500 |
14400 |
|
义务 |
1600 |
1500 |
1400 |
16000 |
14800 |
14400 |
|
学前 |
1730 |
1500 |
1400 |
17800 |
15400 |
14400 |
(一)一般情况下,家庭人均收入在相应学段人均收入标准以下的学生可以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二)特殊困难学生全部纳入认定。在认定时,应确保将“农村脱贫享受政策家庭学生、 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等家庭学生、 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城乡低保边缘家庭学生、 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重点困境儿童、烈士子女、因其它原因(如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重大突发意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等)造成经济特别困难的家庭学生”等特殊困难学生作为重点资助对象,全部纳入认定范围,可认定为特殊困难学生,原则上享受最高档资助标准。
二、学生或学校能够证明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经通过认定的,应取消其受助资格:
1.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提供虚假信息的;
2.由于家庭建房、购房、购车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困难的;
3.由于生活奢侈浪费等造成生活暂时困难的。
4.有其它不符合认定条件的。
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程序和认定办法
1.每年的9月份作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起始时间,每年秋季开学的第一个月,一个半月内完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以后每年春季开学的第一个月内复议调整一次。经济困难学生评定坚持政策告知、本人申请、学校审核确认、镇中心校批准备案的程序。
2.学校领导要在实际调查和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并在学校公示,公示期间,师生如有疑问,可向学校提出复查,如有差错,及时更正。公示无异议后上报镇中心校认定和备案。各学校负责将相关档案材料存档。
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管理
1.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动态管理。学校每年春季开学的第一个月内对各班级已确认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复议调整一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及其在校各方面表现进行复议,调整复议程序及要求与评议相同,并予以公示,要做好相关记录存档备查,并上报中心校备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市区范围内转学的,应同时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转至新学校,转入和出学校都要做好相关记录、存档备查,并在一周内上报镇中心校备案。
2.已取得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的学生在休学期间原则上不予考虑资助。
3.已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除不予资助外,还应全额追回所获各类资金。
(1)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学校通报批评及以上纪律处分者。
(2)在校学习期间行为不端,有违反于小学生守则者。
(3)有生活铺张浪费现象,或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
4.学校要不断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与管理制度,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5.对每年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校要进行跟踪调查, 并对其实行系统信息化管理。若发现弄虚作假者,查实,取消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全额追回已获各类资助金,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
6.学校要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与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相应的工作小组。党、政、群团等各级组织应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校各级领导及班主任要积极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各项扶困助学政宣传和介绍,经常对学生进行艰苦奋斗、勤俭节约、诚实守信的教育,培养学生奋斗成才、自强自立,报效祖国的良好品德。
7.学校要定期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与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针对工作不细致,把关不严格造成的“漏报”、“误报”现象,或帮助学生弄虚作假的教师和工作人员,要追究学校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并视情节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