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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 临淄区凤凰镇中心学校学生资助工作方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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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370305MB285697X1/2023-5397790 | 文号: | |
| 发文日期: | 2023-09-07 | 发布机构: | 临淄区教育和体育局 |
路山小学小学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评审、发放实施细则
为了贯彻落实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经费专款专用,切实减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长负担,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上学难的问题,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领导
为了确保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经费有效的落实到贫困学生手中,经学校研究,决定成立我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工作领导小组”,其成员如下:
组 长: 范洪亮(校长)
副组长: 杨延廷(副校长)
成 员: 杨志、路林业、国玉超、边萍、于同德及各班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资助助办公室,由赵强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二、严格执行补助评审程序
1、严格按分配指标确定补助对象名单。
通过班主任,部分班委等相关人员的调查了解,严格按照贫困家庭学生生活费补助评定条件确定补助对象,特别对单亲家庭、孤儿以及残疾学生给予特殊照顾,确保我校相对较贫困的学生得到补助。
2、将确定的补助花名册进行一星期的公示,公示期满后
按名册发放。
3、补助资金由资助中心直接打到困难学生的社保卡上,受资助的学生必须提供本人为户名的社会卡复印件,以保证资金的及时按时到账。
三、贫困家庭学生生活费补助评审条件
1、父母双农低收入特困户学生;
2、父母双亡或丧父、丧母的学生;
3、孤儿和残疾儿童少年;
4、享受当地城镇居民、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学生;
5、因突发事件或自然灾害;
6、单亲家庭;
7、父母患重大疾病;
8、留守儿童寄宿在校外亲朋好友家的贫困家庭学生。
四、资金发放使用原则
为了实现生活补助金专款专用,确保将补助经费应用到学生生活学习中,班主任不定时向学生了解生活补助费发放使用情况。对不合理使用补助费的,班主任与家长联系,对其进行教育。
淄博市临淄区凤凰镇梧台小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
为全面推进精准资助,认真贯彻落实淄博市教育局、淄博市财政局、淄博市民政局、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淄博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淄博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淄博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淄博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淄教计字〔2019〕11号)、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建档立卡贫困生家庭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鲁教财函〔2019〕30号)、《淄博市资金管理办法》(淄财科教〔2020〕11号)、《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标准汇编(山东省教育厅 编)等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确保资助政策有效落实,根据国家、省、市制定的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资助政策:
第一条:本细则适用于具有我校正式学籍,家庭经济困难确实需要资助,并主动向学校递交家庭经济困难申请书的学生。
第二条:本细则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①脱贫享受政策家庭学生②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③低保家庭学生④特困救助供养学生⑤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⑥孤儿⑦事实无人抚养儿童⑧重点困境儿童⑨烈士子女⑩低保边缘家庭等特殊困难学生作为重点资助对象,其他困难家庭学生列入资助范围,确保应助尽助。
第三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本人申请、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全面领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校政教处具体负责学生资助管理和实施认定工作。各小组成员如下:
领导小组组长:胡光福
副组长:田小玉
成 员:赵晓萌 姬嗣华 田惠琨
认定小组组长:田小玉
副组长:姬嗣华
成 员:各年级组长
民主评议小组组长:田小玉
副组长:田惠琨
成 员:各班主任
第五条:加大资助政策宣传学校给在校每一名学生发放了《淄博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致全市学生家长的一封信》,使学生及家长充分了解资助政策,清楚资助申请程序, 并给有申请需求的学生发放《义务教育生活费补助认定申请表》(附件一)及《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核对授权书》(附件五)。发放后及时将学生家长签字确认的《淄博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致全市学生家长的一封信》回执确认单收回,以班级为单位由学校政教处留存、备查。并积极开展学生资助政策宣传活动。深入挖掘受助学生自强自立,励志成才的典型,采用适当方式方法进行宣传,充分发挥资助育人功能。
第六条:资助标准:
(一)统一城乡义务教育“两免一补”政策。对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生活费。
1.免学杂费。全面免除城乡义务教育阶段所有学生学杂费。
2.免费教科书。对义务教育阶段所有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
3.学生生活费补助。城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享受生活费补助。
寄宿生补助标准:小学每生每年1080元。
非寄宿生补助标准:小学每生每年540元。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认定为特殊困难学生:
1.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
2.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3.城乡特困供养学生;
4.孤儿;
5.重点困境儿童;
6.烈士子女;
7.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
8.因其它原因(如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重大突发意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等)造成经济特别困难的家庭学生。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经通过认定的,应取消其受助资格:
1.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提供虚假信息的;
2.由于家庭建房、购房、购车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困难的;
3.由于生活奢侈浪费等原因造成生活暂时困难的;
4.有其它不符合认定条件的。
第七条:申请指南(申报流程及提供的材料)
1.申请书
学生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自愿提出书面申请,详细描述家庭人员的情况。
2.填写申请表
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组织需要申请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同时负责收集资料。
3.家访记录表
各级部对班级民主评议小组评出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入户家访,并将入户家访的材料、照片等以级部为单位交政教处存档。
5.认定量化分值表
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指导学生认真、详实填写淄博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分值量化表,认定指标综合评分,填写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汇总表里的量化分值一览。
6.根据淄博市认定标准测算表,义务段认定标准:
(一)认定标准计算公式
见资助中心量表
(二)义务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如下:
淄博市教育服务中心根据上级文件要求,参考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生就学费用等因素制定了2023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学前认定标准为城市月人均收入1730元/月,农村年人均收入17800元/年;义务认定标准为城市月人均收入1600元/月,农村年人均收入16000元/年;高中认定标准为城市月人均收入1700元/月,农村年人均收入17400元/年,中职认定标准为城市月人均收入1600元/月,农村年人均收入16800元/年。各学段学生家庭人均收入在认定标准以下的学生可以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另外学生家庭如遇突发变故、重大疾病、自然灾害等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不受以上收入标准限制,可以申请,但需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同时根据义务段认定标准,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档次,报级部认定工作小组进行审核。
7.委托授权书
本人及其他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保证,本人提交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材料中所提供的全部信息真实、完整。申请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签字(按捺指纹)。
8.民主评议
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淄博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分值量化表》和《淄博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访记录表》,按照《淄博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淄教计字〔2019〕11号),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班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级部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9.认真审核
级部认定小组汇总评议小组提交的初步评议结果,结合评议结果以及申请材料、认定标准、认定指标综合得分、家访材料,统筹各评议小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初步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及档次。级部认定小组审核通过后,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确定名单后报学校领导小组审核。
10.严格公示
经学校领导认定工作小组审核通过后,学校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并留存公示照片备案。
11.及时汇总
各级部认定工作组,将确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淄博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淄博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分值量化表》和《淄博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访记录表》以及汇总表(电子稿)以级部为单位交政教处,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负责汇总级部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的《淄博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淄博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分值量化表》和《淄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访记录表》,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学校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12.按时上报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公示情况复核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后,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报告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统计表纸质材料和电子稿上交上级主管部门。
第八条:认真做好特殊困难群体信息比对和资助系统录入工作
(一)淄博市大数据比对平台
每年9月初把在校在籍学生的信息导入淄博市大数据比对平台,学校自行进行比对,所有困难学生列位资助对象。确保特殊困难学生一个不漏。
(二)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加强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录入工作,及时、准确、完成系统录入工作。
凤凰镇张王小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规范、准确地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根据《淄博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淄教计字[2019]1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精准资助工作的通知(淄教财字[2021]9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对特殊困难家庭人员救助的意见(淄政办字[2020]21号)》《2023年淄博市学生资助工作要点》(淄教服办字〔2023〕6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进一步修订完善了本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在学校全日制在籍在读的,其家庭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受教育者。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二)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三)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公开透明,又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四)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
1.学校成立由校长任组长、校委会成员、政教处、级部主任等任成员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组织、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2.各年级成立认定小组,由年级主任任组长,班主任、任课教师担任成员,负责认定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审核。
3.各班级成立评议小组,由班主任任组长,任课教师、学生代表或家长代表担任成员(学生代表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不能全部由班干部担任),学生代表或家长代表人数不低于班级人数的10%。评议小组负责认定工作的民主评议。评议对象不应作为评议小组成员。
4.评议小组成立后,成员名单在本班范围内公示。如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年级认定工作小组提出质疑。认定小组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年级认定小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提请复议。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认定小组和经公示无异议后的评议小组名单,报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认定依据与标准
第六条 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依据以下因素: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劳动力及职业状况、家庭财产及收入、家庭负担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脱贫享受政策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重点困境儿童、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情况。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包括学生消费金额、消费结构等情况。
(六)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因素。
第七条 认定档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设置为“一般困难”(A档)、“困难”(B 档)和“特殊困难”(C档)三档。
每学年开学一周内,组织学生及家长对家庭经济情况、学生在校消费等情况开展问卷调查,问卷调查人数为在校全部学生。认真分析问卷调查相关数据,根据我区制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认定标准数据分析报告和问卷调查存档备查,并将分析报告上交区学生资助管理部门。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一般困难学生”。
1.学生基本生活费用低于学校所在地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学校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
2.父母务农无其它经济来源,有两名子女同时在接受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普通学历教育,家庭经济负担较重的。
3.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一般困难的。
家庭2023年度人均收入在14800元(不含)—16000元(含),或量化分值在55(含)分以下可认定为A档。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困难学生”。
1.父母务农或父母一方暂时失业,家庭成员中有残疾或疾病且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
2.单亲家庭且单亲父(母)无经济收入或收入无法维持学生(幼儿)本人学习、生活需要的;
3.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家庭2023年度人均收入在14400元(不含)—14800元(含),或量化分值在55(含)—90(不含)可认定为B档。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认定为特殊困难学生:
1.脱贫享受政策家庭学生;
2.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3.城乡特困供养学生;
4.孤儿;
5.重点困境儿童;
6.烈士子女;
7.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
8.因其它原因(如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重大突发意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等)造成经济特别困难的家庭学生。
家庭2023年度人均收入在14400元(含)以下,或量化分值在90(不含)分以上可直接认定为C档。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经通过认定的,应取消其受助资格:
1.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提供虚假信息的;
2.由于家庭建房、购房、购车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困难的;
3.由于生活奢侈浪费等原因造成生活暂时困难的;
4.有其它不符合认定条件的。
第四章认定程序
第八条 认定程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工作程序一般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等环节。程序必须规范,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一)每学年开学时,学校应成立认定机构,明确职责分工,严格工作程序。开学前,学校召开专项会议,对每学年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进行部署,对参与认定工作人员进行政策、标准及工作流程培训并做好工作安排。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布置启动全校认定工作。通过下发资助政策宣传页、致家长一封信、资助政策指南等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并发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附件1);
(二)每学年开学初,学生或监护人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及承诺书。户籍为外地的需提供建档立卡、特困供养、城乡低保、重点困境儿童、孤儿、烈士子女、残疾证明材料(户籍为本地的学生信息由区县民政部门、扶贫部门、残联提供,学生不再提供证明材料)。自然灾害、突发事件、重大疾病等需提供相关证明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材料。
(三)班主任指导学生认真、详实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承诺书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收取资助政策指南回执单,根据《淄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量化分值表》中的认定指标对申请人进行综合评分。组建班级评议小组,班级评议小组成员结合学生申请材料、认定指标综合得分、认定标准,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等因素,根据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原则,确定家庭经济困难档次,审核汇总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信息并上报年级认定小组审核。同时做好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相关申请材料收集、评议材料及报表的档案整理工作。
(四)年级认定小组根据班级评议小组上报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材料,组织班主任和任课教师对评议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逐一进行家访,并填写家访记录表,留存家访照片。汇总班级评议小组提交的初步评议结果,结合评议结果及申请材料、认定标准、认定指标综合得分、家访材料,统筹各评议小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初步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及档次。年级认定小组审核通过后,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公示不少于2个工作日。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五)年级认定小组审核通过后,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汇总、审核年级认定小组提交的初步认定结果,统筹各认定小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予以适当调整,并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审批通过后向区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报送认定工作报告及相关统计报表。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九条 最终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结果将作为学校资助工作的重要依据。学校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五章监督与管理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涉及学生切身利益,是学校学 生资助政策落实的基础,学校各级认定小组要严格工作制度,规范 工作程序,认定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责,坚持原则,做到公开、公平、 公正,杜绝弄虚作假。接受区教育局及相关部门对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监督与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一条 学校提高资助政策及执行情况的透明度,公开资助项目,公开申请条件,公开评审流程,公开资助结果。主动接受社会各界对认定工作的监督,对反映的问题,认真核实情况,及时回复处理意见。在资助过程中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防止学生资助信息泄露。
第十二条 学校加强学生诚信教育,引导学生(监护人) 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并及时告知家庭经济变化情况,学校依照情况变化及时做出调整。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及资助工作专职人员要深入到年级、班级调研、检查、指导各项学生资助工作,不定期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 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资助资格核实,对恶意提供虚假信息者,及时取消其受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学校明确班主任、认定机构等在认定工作中的主体责任,理清岗位职责,建立问责机制。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2023年9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