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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 儿童收养登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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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3703050042195448/2026-1852954 | 文号: | |
| 发文日期: | 2026-03-23 | 发布机构: | 临淄区民政局 |
一、被收养人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二、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儿童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三、收养人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四、收养办理地点:
(一)收养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儿童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二)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组织作监护人的,在该组织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三)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