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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 关于印发《齐都镇镇级河长会议制度》等七项制度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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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3703050042193841/2017-None | 文号: | |
| 发文日期: | 2017-11-21 | 发布机构: | 临淄区齐都镇人民政府 |
| 文号:齐政发〔2017〕99 号 |
齐政发〔2017〕99 号
齐都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齐都镇镇级河长会议制度》
等七项制度的通知
各村、企事业单位:
经镇政府研究,现将《齐都镇镇级河长会议制度》《齐都镇河湖管理委员会部门联动工作制度》《齐都镇河长制信息报送制度》《齐都镇河长制工作镇级督查督办制度》《齐都镇河湖巡查制度》《齐都镇河长制工作镇级考核办法》《齐都镇河道日常管理监督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齐都镇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28日
齐都镇镇级河长会议制度
为规范和推进河长制工作,保障河道保护管理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临淄区全面实行河长制实施方案》,建立齐都镇河长工作会议制度,制定镇级总河长会议、镇级河长会议、镇河长制办公室会议、镇级责任单位联席会议等制度。
一、镇级总河长会议制度
(一)召集人和出席人员
召集人:镇级总河长或镇级总河长委托镇副总河长
出席人员:镇总河长、镇副总河长、镇级河长,镇河湖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镇其他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村总河长等。
(二)召开次数
会议原则上每年年初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经镇总河长或副总河长批准,可增加召开次数。
(三)会议组织
会议由镇总河长或副总河长提出召开;或者由镇河长制办公室提出,按程序报请镇总河长确定召开。会议由镇河长制办公室负责筹备。
(四)会议内容
研究决定全镇河道管理保护和河长制重大事项;总结上年度工作和考核情况,审议通过下年度工作计划和考核实施细则,部署河长制重要工作;研究河长制奖励及重大责任追究事项;协调解决全局性问题;经镇总河长或副总河长同意研究的其他事项。
(五)会议落实
会议研究确定的事项形成会议纪要,报镇级总河长或副总河长同意后由镇河长制办公室印发。会议研究确定的事项为河长制工作重点督办事项,由各镇级河长牵头调度,镇河长制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督导。镇河道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镇其他有关部门,镇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负责具体落实。
二、镇级总河长专题会议
(一)召集人和出席人员
召集人:镇总河长或镇副总河长。
出席人员:镇总河长或镇副总河长,镇河道管理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镇其他有关部门负责人,河流所经有关村河长等。
(二)召开次数
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
(三)会议组织
会议由镇总河长或镇副总河长提出;或者由镇河长制办公室提出,按程序报请镇总河长或镇副总河长确定召开。会议由镇河长制办公室负责筹备。
(四)会议内容
贯彻落实镇总河长会议工作部署;专题研究所辖河道保护管理状况;通报河长制工作进展情况;组织、协调、督促镇河湖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履行职责;研究河长制推进过程中需镇级层面进行决策和协调解决的重要事项;协调解决全局性重大问题;讨论通过重要规划、重要方案、重要制度等;研究确定年度工作计划、考核实施细则及其他拟提交镇总河长会议审议的事项;经镇总河长或镇副总河长同意研究的其他事项等。
(五)会议落实
会议研究确定的事项形成会议纪要,报镇总河长或镇副总河长同意后由镇河长制办公室印发。会议研究确定的事项由镇河长制办公室牵头组织落实和协调督导。镇河湖管理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镇其他有关部门,有关村河长负责具体落实。
三、镇级河长会议
(一)召集人和出席人员
召集人:镇级河长
出席人员:镇级河长,镇级河长联系单位主要负责人,镇河湖管理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镇其他有关部门负责人,有关村河长。
(二)召开次数
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
(三)会议组织
会议由镇级河长提出;或者由镇级河长联系单位提出,按程序报请镇级河长确定召开。会议由镇级河长联系单位筹备,镇河长制办公室负责协调。
(四)会议内容
贯彻落实镇总河长会议、镇总河长专题会议工作部署;调度相应河湖河长制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确定推进措施;部署相应河湖突出问题清理整治;组织河流上下游、左右岸实行联防联控;研究确定相应河湖河长制督导检查、工作考核及拟提交镇总河长会议、镇总河长专题会议研究的事项;经镇级河长同意研究的其他事项等。
(五)会议落实
会议研究确定的事项形成会议纪要,报镇级河长同意后由镇河长制办公室印发。会议研究确定的事项由镇级河长联系单位牵头组织落实和督导。镇河湖管理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镇其他有关部门,有关村河长负责落实。
四、镇级河湖管理委员会成员会议
(一)召集人和出席人员
召集人:镇河长制办公室主任。
出席人员:镇河长制办公室主任、副主任、有关成员。
(二)召开次数
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
(三)会议组织
会议由镇总河长、镇副总河长、镇级河长安排召开;或由区镇河长制办公室提出,按程序报请镇河长制办公室主任确定召开。会议由镇河长制办公室负责筹备。
(四)会议内容
贯彻落实镇总河长、镇副总河长、镇级河长工作部署;调度河长制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河长制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研究确定拟提交镇总河长会议、镇总河长专题会议研究的事项等。
(五)会议落实
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报镇河长制办公室主任同意后由镇河长制办公室印发。会议议定事项由镇河湖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分别落实。
五、镇级河湖管理委员会联络员会议
(一)召集人和出席人员
召集人:镇河长制办公室主任。
出席人员:镇河长制办公室主任、有关副主任、有关成员单位联络员。
(二)召开次数
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
(三)会议组织
会议由镇河长制办公室提出,按程序报请镇河长制办公室主任确定召开。会议由镇河长制办公室负责筹备。
(四)主要事项
贯彻落实镇总河长、镇副总河长、镇级河长工作部署;协调调度河长制工作进展情况;沟通河长制相关信息及重要事项;讨论提出河长制重点、难点问题的解决意见和建议;研究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考核实施细则及其他拟提交镇总河长会议、镇总河长专题会议、河湖管理委员会成员会议研究的事项等。
(五)会议落实
会议研究确定的事项形成会议纪要,报镇河长制办公室主任同意后由镇河长制办公室印发。会议确定事项由镇河湖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分别负责落实。
齐都镇河湖管理委员会部门联动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部门间的联系沟通和协调配合,有效推动河长制各项工作,按照《临淄区全面实行河长制实施方案》关于“建立部门联动制度”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镇有关部门在河长制规划统筹、信息共享、工作检查、联合执法等方面的工作联动。
第三条 工作原则和要求
按照“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调有序、务实高效”的原则,镇河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镇河湖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其他有关部门在明确职责分工的基础上,加强沟通联系和协调配合,在处理跨部门重要事项时,加强横向联动,按照部门职责权限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共同推进河长制工作。
第四条 工作机制
镇河湖管理委员会负责全镇河湖的管理和保护工作,镇河长制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全镇河长制各项具体工作,协助有关部门之间加强协调联动;有关部门围绕河长制中心工作,按照职责和任务分工,密切协作配合,合力推动任务落实;最终建立权责一致、规范有序、运行高效的部门联动推进机制,推动河长制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章 规划统筹
第五条 镇河长制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制定综合规划、实施方案等,充分发挥统筹指导作用,协调和引导各部门将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第六条 镇各有关牵头部门制定专项实施方案,加强联系联动,密切协调配合,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达到预期成效。
第三章 信息共享
第七条 及时互通有关河湖水文、气象、水资源、水利工程、断面水质情况,涉河湖基础地理信息、自然资源资产产权情况;工业污染源排放、农业面源污染、畜禽养殖污染、渔业养殖污染、城镇生活污水、城市黑臭水体情况;其他与河长制工作相关的资料等。
第八条 河长制工作相关的涉密信息、有偿服务信息等,有关部门应在镇河湖管理委员会的工作框架下,在不违反国家相关规定的基础上,优化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和交流,做到涉密信息仅供河长制工作内部使用,有偿服务信息尽量无偿化。
第九条 加强水务、环保、住建、国土、交通、农业、林业、畜牧等多部门软硬件数据的统一联网,打通信息瓶颈,做到数据互通、资源共享,实现对河湖水域、湿地等的远程监视、监测和监控,提高河湖管理现代化水平。
第四章 联合检查
第十条 根据不同阶段的工作重点,由镇河长制办公室统一负责组织,镇河湖管理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参加,分组开展河长制工作检查。检查原则上每季度一次,可结合工作督办同步进行。
第十一条 检查结束后,镇河长制办公室应及时将检查结果和发现的问题告知有关部门;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督促有关村做好问题整改落实,并将相关情况反馈镇河长制办公室。
第五章 联合执法
第十二条 日常执法联动
水利、环保、住建、国土、城管、公安等部门在日常执法检查中发现涉及本部门管辖权限以外的河湖违法案件和线索时,应及时告知或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依法查处,并积极协调配合做好调查取证工作。水务、环保、住建、国土、城管等部门在执法中遇到阻碍执法、暴力执法等行为时,公安部门应及时依法处置。
第十三条 专项联合执法
根据工作需要,在镇河湖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由镇河长制办公室统一协调,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水利、环保、住建、城管、公安等相关部门执法人员,针对河湖违法行为多发、频发的区域领域进行联合执法,集中时间、集中执法力量联合开展专项治理或集中整治行动,严厉打击河湖违法行为,维护河湖管理秩序。
齐都镇河长制信息报送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及时掌握河长制工作动态,强化工作责任,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河长制各项工作顺利推进,根据《临淄区全面落实河长制实施方案》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包括专报信息、通报信息、政务简报、网络平台信息和工作报告。
第三条 信息报送要求
(一)及时高效。第一时间反映河长制工作进展情况和重点、难点、热点问题,做到重要信息不迟报、不漏报、不误报。
(二)准确精炼。文字表述应简明扼要、概括性强,内容有理有据,数据务求准确。
(三)真实可靠。所报信息应实事求是,做到成绩不浮夸,问题不隐瞒。
第二章 专报信息
第四条 专报信息的主要内容包括镇总河长、镇副总河长、镇级河长批办事项;河长制工作中出现的重大突发性事件;需要协调的跨流域、跨地区、跨部门的重大问题;反映镇村创新性、经验性、苗头性、问题性、建议性等方面的重要信息;新闻媒体、网络反映的河长制热点舆情及处置情况等。
第五条 专报信息实行一事一报,由镇河湖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或各村负责报送。
第六条 镇河长制办公室负责对专报信息进行编辑、审核、校对,经镇河长制办公室主要负责人签发后报镇总河长、镇副总河长和镇级河长。
第三章 通报信息
第七条 通报信息的主要内容包括镇总河长、镇副总河长、镇级河长重要工作部署落实情况;河长制年度工作任务、重点工作推进情况;重点督办事项处理进度和完成情况;表彰奖励、通报批评和责任追究等。
第八条 通报信息由镇河长制办公室进行编辑、审核、校对,经镇河长办公室负责人签发后发布。涉及奖励、表彰、通报批评、责任追究等重大事项须提交镇总河长会议研究确定。
第九条 通报信息的发送范围主要包括区有关部门,镇总河长、副总河长、镇级河长、镇河湖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镇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河长制办公室。
第四章 政务简报信息
第十条 政务简报信息的主要内容包括河长制工作动态、工作部署;各村、镇河湖管理委员会各成员单位的新思路、新举措、典型做法、先进经验及工作创新等。
第十一条 政务简报信息由镇河湖管理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各村负责报送,镇河长办公室负责编辑、审核、校对,刊登在镇河长制办公室《信息简报》上,经镇河长办公室负责人签发后对外发送。
第十二条 《信息简报》的发送范围主要包括区有关部门,镇总河长、副总河长、镇级河长、镇河湖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镇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河长制办公室。
第五章 网络平台信息
第十三条 网络平台信息的主要内容包括河长制工作动态 、工作成效、社会各界关心的热点舆论等。
第十四条 网络平台信息由镇级河长联系单位、镇河湖管理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村负责报送,镇河长制办公室负责编辑、审核、校对,经镇河长制办公室负责人审定后由专人进行发布。
第十五条 网络平台信息面向社会进行公开发布。凡未经审核的信息严禁上网发布,严禁涉密信息上网。
第六章 工作报告
第十六条 工作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河长制工作进展情况,年度工作落实情况,镇总河长、镇副总河长、镇级河长部署事项落实情况等。
第十七条 工作报告由各村负责报送。
第十八条 每年12月10日前将本年度工作落实情况报镇河长制办公室。镇总河长、镇副总河长、镇级河长部署事项落实情况根据要求按时报送。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镇河长制办公室定期统计和通报信息报送和采用情况,并纳入河长制工作考核内容。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因不认真履行信息报送职责,导致严重影响河长制工作开展、造成重大舆情事故或生产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齐都镇河长制工作镇级督查督办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扎实有效地推进我镇河长制工作,确保按时完成各项目标任务,根据《临淄区全面实行河长制工作实施方案》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河长制工作镇级督查督办。
第三条 督查督办围绕河长制中心工作,坚持“突出重点、实事求是、协调配合、务求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 督查制度
第四条 督查工作分为全面督查和专项督查。全面督查由镇河长办负责组织协调,镇河湖管理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参与。专项督查参照全面督查程序进行,分为镇级重要河湖专项督查和镇级河长制重点工作专项督查,镇河湖管理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参与。其中镇级重要河湖专项督查由区级河长联系单位负责组织协调,镇级河长制重点工作专项督查由区河管办负责组织协调。
第五条 专项督查可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开展。
第六条 督查的主要内容包括镇总河长、镇副总河长、镇级河长、河湖管理委员会部署事项落实情况;河长履职情况;河长制办公室日常工作开展情况;河湖管理和保护年度任务完成情况;河长制实施成效等。
第七条 督查工作严格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立项登记。根据镇总河长、镇副总河长、镇级河长的批示要求和河湖管理保护工作需要,镇河长制办公室确定督查事项。
(二)拟定方案。督查立项后,根据督查事项拟定工作方案,明确督查方式、人员、任务、工作要求、完成时限等。
(三)现场督查。督查人员深入现场进行督查协调,查找存在问题,提出整改落实要求。
(四)结果反馈。督查结束后,督查人员应及时撰写督查报告将有关情况反馈河长制办公室。
第八条 对于督查中不能有效落实的事项,采取督办方式督促落实。
第三章 督办制度
第九条 督办按照实施主体不同,分为镇级河长联系单位督办,镇河长制办公室督办。
第十条 镇级河长联系单位督办
督办事项主要包括镇级河长批办事项;镇河湖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河湖管理委员会和河长制办公室不能有效落实的事项等。
第十一条 镇河长制办公室督办
督办事项主要包括镇总河长、镇副总河长、镇级河长批办事项;镇河湖委员会成员单位、河湖管理委员会和河长制办公室不能有效落实的事项等。
第十二条 承办单位接到“督查通知”后,应按照督办要求按时完成督办任务。对涉及多个单位、内容复杂、职责交叉的事项,应明确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由主办单位负责组织协调,协办单位积极主动配合。办理过程中出现重大意见分歧的,由主办单位负责协调;意见分歧较大难以协调的,主办单位应当根据督办主体,分别报请镇河长制办公室或镇级河长联系单位进行协调。
第十三条 督办任务完成后,承办单位或主办单位应当及时将办理情况向镇河长制办公室或镇级河长联系单位及有关成员单位进行书面反馈。在规定时间内未能完成督办任务的,承办单位或主办单位要作出书面说明。
第十四条 督办任务完成后,镇河长制办公室或镇级河长联系单位应当及时收集、整理督办事项有关资料,做好立卷归档工作。
齐都镇河湖巡查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河湖管理,促进长效巡查检查工作,确保各级河长履职到位,根据《临淄区全面实行河长制实施方案》,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巡查工作由镇河长制办公室组织。
第三条 巡查对象为全镇范围内实施河长制管理的河湖。
第四条 各级河长是责任河湖巡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河湖保洁员要结合保洁、监管等日常工作,积极协助河长开展巡查,发现异常问题应第一时间报告河长。
鼓励组织、聘请社会团体相关人员、志愿者开展河湖巡查协查工作。
第五条 各村要积极推进河长制信息化管理系统建设,突出以河长日常巡查履职为重点,实现及时、方便、高效巡查。
各村要推广使用河长制APP或微信公众平台,公开河长信息、河道一河一策治理方案、水质状况等内容。积极引导公众使用河长制APP或微信公众平台参与治水监督。
各级河长应建立河长微信或QQ联络群,及时沟通信息、联络工作。
第六条 巡查方式分定期与不定期巡查两种形式。定期巡查,镇级河长不少于10一次,村级河长不少于每周一次,对水质不达标、问题较多的河湖应加密巡查频次;不定期巡查,河长可以根据群众举报或工作需要进行不定期巡查。
第七条 巡查内容主要查看:
(一)河(湖)面、河(湖)岸保洁是否到位;
(二)河湖有无明显污泥或垃圾淤积;
(三)河湖水体有无异味,颜色是否异常(如发黑、发黄、发白等);
(四)是否有新增入河(湖)排污口;入河(湖)排污口排放废水的颜色、气味是否异常;汇入入河(湖)排污口的工业企业、畜禽养殖场、污水处理设施、服务行业企业等是否存在明显异常排放情况;
(五)是否存在涉水违建(构)筑物,是否存在倾倒废土弃渣、工业固废和危废,是否存在其他侵占河湖的问题;
(六)是否存在破坏河湖工程设施和水文观测设施的问题;
(七)是否存在侵占、砍伐或者破坏护堤护岸林木的问题;
(八)是否存在非法电鱼、网鱼、药鱼等破坏水生态环境的行为;
(九)河长公示牌等涉水告示牌设置是否规范,是否存在倾斜、破损、变形、变色、老化等影响使用的问题;
(十)以前巡查发现的问题是否解决到位;
(十一)是否存在其他影响河湖水质的问题。
第八条 巡查人员要本着“全面、细致、认真、负责”的态度开展巡查工作,河湖巡查过程中或巡查任务结束当天要现场及时、准确填写《河湖巡查日志》,发现问题时,要进行拍照记录,并提出整改要求,经巡查组成员签字后交各级河长制办公室统一处理。各级河长制办公室要根据发现的问题,协调落实责任部门,并对职能部门处理问题的过程、结果进行跟踪监督,确保解决到位。
河湖巡查日志应当包括巡查起止时间、巡查人员、巡查路线、发现主要问题(包括问题现状、责任主体、地点、照片等)、处理情况(包括当场制止措施、制止效果,提交有关职能部门或向上级河长、河长办报告情况以及向上反映问题的解决情况)等基本内容。
第九条 镇村河长、河管员、网格化监管员接到群众的举报投诉,应当认真记录、登记,并在一个工作日内赴现场进行初步核实。
举报反映属实的问题,应当予以解决,并跟踪落实到位。对暂不能解决的问题,提交有关职能部门处理。
第十条 河湖巡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被市级以上媒体曝光或发生重大涉水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一)未按规定进行巡查的;
(二)巡查中对有关问题视而不见的;
(三)发现问题不处理的;
(四)巡查日志记录弄虚作假的。
齐都镇河长制工作镇级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市、区委、区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河长制的重大决策部署,根据《临淄区全面实行河长制工作实施方案》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镇总河长是全镇河湖管理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对河湖管理保护负总责;其他各级河长是相应河湖管理保护的直接责任人,对相应河湖管理保护分级分段负责。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镇总河长(或镇副总河长)对村级总河长、镇河湖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的考核以及镇级河长对相应河湖村级河长的考核。
第四条 考核工作采取统一协调与分工负责相结合,定性评估与定量评价相结合,自查与抽查相结合,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 考核工作围绕河长制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坚持突出重点、注重工作成效的原则;坚持问题导向,注重整改落实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注重激励问责的原则;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的原则。
第六条 根据被考核对象不同,考核工作分为对镇级河长的考核、对村级河长的考核和对镇河湖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的考核。
(一)对镇级河长的考核。由镇总河长(或镇副总河长)进行考核,镇河长制办公室牵头组织,镇河湖管理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依据职责分工制定考核细则,负责具体实施。
(二)对村级河长的考核。由镇级河长对应河湖涉及的村级河长进行考核,镇河长制办公室牵头,镇级河长联系单位负责组织,镇河湖管理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依据职责分工制定考核细则,负责具体实施。
(三)对镇河湖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的考核。由镇总河长(或镇副河长)进行考核,镇河长制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 考核内容
(一)对村级河长的考核
主要包括镇总河长、镇副总河长、镇级河长部署事项落实情况;镇级重要河湖年度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督办事项落实情况;工作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工作机制建立和运行情况等。
(二)对镇河湖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的考核
主要包括镇总河长、镇副总河长、镇级河长部署事项落实情况;工作责任落实情况;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督办事项落实情况;信息报送情况;牵头部门专项实施方案制定和实施情况等。
第八条 考核评分
(一)对村级河长的考核
考核由日常考核和年终考核两部分组成,实行千分制。根据被考核对象不同,对村级河长和村的考核,分别由镇河长制办公室、镇级河长联系单位根据年度任务分工和工作重点,将考核分值分解到相关成员单位,由相关成员单位结合工作实际细化考核内容、考核指标、评分标准、计分方法等,并负责考核评分。
(二)对镇河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的考核
考核由日常考核和年终考核两部分组成,实行百分制。镇河长制办公室对照成员单位职责统筹确定评分细则,并依据评分细则对镇河湖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进行日常考核和年终考核,考核结果报镇总河长、副总河长,并报镇考核办备案。
第九条 考核结果评定
(一)对村级河长的考核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其中评分900分(含)以上为优秀、800分(含)至900分为良好、600分(含)至800分为合格、600分以下为不合格(即未通过考核)。其中,对村级河长的考核评定等次为合格及以下的,对其所在村的考核不得评定为优秀等次。
(二)对镇河湖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的考核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其中评分90分(含)以上为优秀、80分(含)至90分为良好、60分(含)至8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即未通过考核)。
第十条 镇河长制办公室负责整理汇总考核内容、考核指标、评分标准、计分方法等,在此基础上每年视情况修订考核实施细则,经镇总河长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执行,并报镇考核办备案。
第十一条 考核步骤
(一)日常考核。被考核对象要建立工作台帐,及时将有关工作情况进行整理汇总。考核具体实施主体根据考核内容和考核指标,对日常工作开展情况每季度进行一次考核。
(二)自查评分。被考核对象对照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进行全面的自查和评分,并形成自查报告。根据不同的考核具体实施主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分别报镇河长制办公室或相应的镇级河长联系单位。
(三)年终考核。每年开展一次,年底开始,次年2月底前完成。其中对村级河长的考核由镇河湖管理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采取现场抽查的方式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评估;对镇河湖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的考核由镇河长制办公室采取现场核查的方式对工作情况进行评估。
(四)综合评价。考核结束后,负责考核的单位对考核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并形成书面报告。其中,对村级河长和镇河湖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的考核成果报镇河长制办公室,汇总整理后将考核结果报镇总河长(或镇副总河长)审定;对村级河长的考核成果报镇级河长联系单位,由镇级河长联系单位汇总整理后报镇级河长审定。
第十二条 考核中发现下列问题之一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一)涉河湖范围内发生重大环境事件;
(二)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发生水污染事件应对不力,严重影响供水安全;
(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执行水量调度计划,情节严重的;
(四)干预、伪造考核数据、资料,人为干扰考核工作;
(五)纪检、监察、审计等发现违法问题,情节严重的。
第十三条 考核结果统一由镇河长制办公室予以通报,并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对在河湖管理保护工作中措施得力、效果显著的,予以通报表扬;对连续两年考核排名处于末位的,由相关责任人向镇总河长(或镇副总河长)、镇级河长作出书面说明,镇河长制办公室下达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落实。落实不力或未通过年度考核的,由镇总河长(或镇副总河长)、镇级河长进行约谈。
第十五条 参与考核的人员应当严守考核工作纪律,坚持原则,保证考核结果的公正性和公信力。被考核对象应当及时、准确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情况,主动配合开展相关工作,确保考核顺利进行。对不负责任、造成考核结果失真失实的,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齐都镇河道日常管理监督考核办法
为切实做好纳入河长制管理范围河道(淄河、运粮河)日常管理工作,确保河道生态环境质量和防汛安全,现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如下监督管理考核办法。
一、所有河道均实行属地管理,由流经镇、村负责行政区域范围内河道的日常管理(淄河管理范围:已治理段为新筑堤防外坡角至河道红线范围,未治理段红线以内全部范围)。
二、由镇河长办负责建立考核体系和制定考核细则,并具体承担对有关村日常管理质量的监督管理考核,统一打分、排名。
三、考核实行百分制。镇河长办通过明查、指定检查和暗访等形式,采用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每月组织督导检查考核4次,实行现场打分。
四、考核结果实行每月一通报,通报情况呈报镇总河长、副总河长,并反馈到村河长。每月排名末位的村要写出书面情况说明报镇河长制办公室;连续三次排名末位的村,全年工作视为不合格。
附件1:临淄区河道日常管理监督考核细则
附件1:
齐都镇河道日常管理监督考核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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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考 核 标 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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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要设立专门管理机构,按照1人/公里标准配备河道管理员。无专业养护队伍、规章制度,无经费、奖惩措施,每缺一项每次检查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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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管理范围内,无新增建筑物、构筑物,无侵占红线范围开荒种植树木、农作物现象,每发现一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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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管理范围内,严禁采砂、洗砂,无新增未经允许打井、挖窑、葬坟、存放物料、挖筑鱼塘、藕池、修建养殖棚、蔬菜棚等现象,每发现一处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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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做好管理范围内的卫生保洁,确保管理范围内无垃圾,水面无漂浮物。每发现一处扣1分,若垃圾较多扣2—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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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禁止在管理范围内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等,每发现一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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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禁止在管理范围内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每发现一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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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按照50米一块的标准在有水面的位置设立警示牌,警示牌每缺一块扣1分,游泳、滑冰发现一次扣1分,发生溺水伤亡事故一起全年考核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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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严禁管理范围内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物体,严禁清洗装贮过油类或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没有及时发现和处理的,每发现一次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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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对在管理范围内未经许可设立排污、排水口、占压河道红线施工的,没有及时发现和处理的,发现一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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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接到上级领导机关批示件、各类媒体曝光事件、群众投诉事件等问题的,每次扣1分。不能按规定时间完成镇河长制办公室下达的任务和整改内容的,每次扣1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