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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 临淄区就业创业政策清单 | ||
|---|---|---|---|
| 索引号: | 11370305004219528J/2026-5411200 | 文号: | |
| 发文日期: | 2026-03-19 | 发布机构: | 临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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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政策名称 |
政策内容 |
享受条件 |
补贴标准 |
流程材料 |
经办单位 |
办理期限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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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
对招用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和社会组织,给予最长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
在淄博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招用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和社会组织。 |
按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不含个人应缴纳部分),给予最长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
1. 小微企业和社会组织向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就业服务科提交补贴申报材料或通过“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申报; |
区就业人才中心 |
即时受理 |
0533-71619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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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保险补贴 |
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我市灵活就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 |
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我市灵活就业同时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 |
同时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按200元/人/月的标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
流程:1.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向灵活就业所在地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登记灵活就业;工作人员核实无误后进行登记;高校毕业生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后,向灵活就业所在地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人社)窗口提出申请; |
区就业人才中心、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
即时受理 |
0533-71619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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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
对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相应期限内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
在淄博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各类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劳务派遣机构和劳动人事代理机构) |
按用人单位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最长不超过3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 |
1. 用人单位向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人社窗口提交社保补贴申报材料,人社所对所报材料进行初审,审核无误后报区就业人才中心就业服务科; |
区就业人才中心、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
即时受理 |
0533-71619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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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
实现灵活就业并同时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就业困难人员发放社会保险补贴 |
实现灵活就业并同时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就业困难人员 |
对就业困难人员在我市灵活就业并同时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按200元/人/月的标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
1.就业困难人员登记灵活就业;同时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向灵活就业所在地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人社)窗口提出申请; |
区就业人才中心、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
即时受理 |
0533-71619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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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公益性岗位补贴 |
对单位的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的,给予单位公益性岗位补贴 |
在淄博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有公益性岗位并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 |
按单位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最长不超过3年。 |
1.用人单位向区就业人才中心就业服务科提交社保补贴申报材料,区就业人才中心就业服务科对所报材料进行审核; |
区就业人才中心就业服务科 |
按月受理 |
区咨询电话 0533-71619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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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企业招用重点群体税收政策认定 |
企业招用脱贫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
招用脱贫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 |
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
1.企业向区就业人才中心就业服务科申请认定; |
区就业人才中心 |
即时受理 |
0533-71619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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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一次性创业补贴 |
对在山东省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入乡农民工,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其中,创办小微企业的 须在所创办企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满1年,给予标准为1.2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创办个体工商户的须自主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给予标准为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每名创业人员只能领取一次。 |
对在山东省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入乡农民工,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其中,创办小微企业的 须在所创办企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满1年,给予标准为1.2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创办个体工商户的须自主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给予标准为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每名创业人员只能领取一次。 |
每个企业补贴1.2万元,每名创业人员、每个企业只能领取一次。 |
1.小微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向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人社窗口或通过“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申报,人社所对所报材料进行初审,审核无误后报区就业人才中心创业服务科; 2.区级业务科室对补贴具体内容进行复核; 3.符合条件的在真人电子游艺平台官方网站公示; 4.公示无异议的,报同级财政部门拨付补贴资金。 申请材料:诚信承诺书;《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表》;人员类别证明材料;小微企业需提供近12个月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个体工商户需提供经营性账目相关材料(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无法提供的,提供近12个月经营流水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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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就业人才中心、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
即时受理 |
0533-71686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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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职业培训补贴 |
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按照专项职业能力400元/人、初级(五级)600元/人、中级(四级)700元/人、高级(三级)800元/人、创业意识培训300元/人、创业能力培训800元/人的标准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
1.在职业培训补贴人员类别范围内; |
专项职业能力400元/人、初级(五级)600元/人、中级(四级)700元/人、高级(三级)800元/人、创业意识培训300元/人、创业能力培训800元/人 |
培训人员自主选择培训机构、培训专业报名,培训机构在“山东省公共就业人才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录入培训人员信息 |
区就业人才中心 |
即时受理 |
0533-71619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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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职业技能评价补贴 |
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评价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不含培训合格证书)的六类人员,给予职业技能评价补贴。 |
1.在职业培训补贴人员类别范围内; |
不高于100元/人; |
培训人员自主选择培训机构、培训专业报名,培训机构在“山东省公共就业人才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录入培训人员信息 |
区就业人才中心 |
即时受理 |
0533-71619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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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一般个人创业担保贷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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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属于国家重点就业群体。法定劳动年龄内(年满16周岁且贷款期内未达到退休年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脱贫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 |
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贷款实际利率50%的财政贴息。 |
符合条件的登录“温暖淄博人社”微信小程序,搜索“淄博市创业担保贷款一件事”模块进行申报。 |
区就业人才中心 |
即时受理 |
0533-73186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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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一般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贴息 |
贷款额度不超过4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 |
1.属于现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 |
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贷款实际利率50%的财政贴息。 |
符合条件的登录“温暖淄博人社”微信小程序,搜索“淄博市创业担保贷款一件事”模块进行申报。 |
区就业人才中心 |
即时受理 |
0533-73186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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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大学生个人创业担保贷款 |
贷款额度不超过3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 |
法定劳动年龄内,在我市自主创业且未在其他单位就业,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国家承认学历的大学生或专业技能人才,于2017年12月13日后创业。 |
第一次申请给予全额贴息,第二次申请按照贷款利率的50%贴息。 |
符合条件的登录“温暖淄博人社”微信小程序,搜索“淄博市创业担保贷款一件事”模块进行申报。 |
区就业人才中心 |
即时受理 |
0533-73186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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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大学生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 |
贷款额度不超过3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 |
法定劳动年龄内,在我市自主创业且未在其他单位就业,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国家承认学历的大学生或专业技能人才,于2017年12月13日后创业。 |
贷款利息按照贷 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减150个基点以下部分由借款企业承担,剩余部分给予贴息。 |
符合条件的登录“温暖淄博人社”微信小程序,搜索“淄博市创业担保贷款一件事”模块进行申报。 |
区就业人才中心 |
即时受理 |
0533-73186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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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失业保险金核定支付 |
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发放失业保险金 |
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
失业保险金标准为最低工资标准的90%,目前临淄区失业保险金为1980元/月 |
符合条件的个人可通过登录电子社保卡小程序搜索失业保险待遇申请进行申请或通过爱山东APP搜索失业保险金网上申领进行申请或携带相关材料到临淄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人社窗口办理。 |
区社保中心 |
即时受理 |
0533-71771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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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失业保险技术技能提升补贴核定支付 |
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发放技能提升补贴 |
企业在职职工或领取失业金人员申请技能提升补贴需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
初级(五级)1000元/人、中级(四级)1500 元/人、高级(三级)2000元/人 |
符合条件的个人可登录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个人服务-职业技能提升补贴进行申请 |
区社保中心 |
即时受理 |
0533-71771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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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核定支付 |
采取有效措施稳定就业岗位且依法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申领稳岗返还 |
申请稳岗返还的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我省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参保企业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20%。严重失信企业、“僵尸企业”、进入破产程序企业、存在未核销的环保处罚记录的企业不予返还。 |
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不含补缴历年欠费及滞纳金)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60%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所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政策实施。 |
符合条件的单位可登录“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保网上服务大厅”,根据业务弹窗提示进行稳岗返还信息确认,或在政策执行期内登录“社保网上服务大厅”点击“稳岗返还信息确认”自主申请。 |
区社保中心 |
即时受理 |
0533-71771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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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失业人员申领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配偶或直系家属可申请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且属非违法犯罪死亡的,其配偶或直系家属可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
根据个人失业保险缴费年限进行核定 |
办理人(配偶、直系亲属)携带本人的社会保障卡或有效身份证件和银行卡、与死亡失业人员关系证明、死亡证明到临淄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人社窗口办理。 |
区社保中心 |
即时受理 |
0533-717713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