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附件1 |
| 承接省、市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目录 |
| 序号 |
原实施部门 |
事项类别 |
事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处理决定 |
备注 |
| 1 |
省交通运输厅 |
行政处罚 |
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已不具备许可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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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共同承接实施 |
作为“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已不具备许可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处罚”事项的部分内容 |
| 2 |
省交通运输厅 |
行政处罚 |
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货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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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共同承接实施 |
作为“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货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处罚”事项的部分内容 |
| 3 |
省交通运输厅 |
行政处罚 |
对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处罚 |
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不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处罚 |
由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共同承接实施 |
作为“对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处罚”事项的部分内容 |
| 4 |
省教育厅 |
行政确认 |
对自考合格课程跨省转移的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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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市县教育主管部门共同承接实施 |
作为“对自考合格课程跨省转移的确认”事项的部分内容 |
| 5 |
省科技厅 |
行政强制 |
封存或者扣押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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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市县专利主管部门共同承接实施 |
作为“封存或者扣押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事项的部分内容 |
| 6 |
市水利局 |
行政许可 |
取水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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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下放至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实行市区县分级管理 |
市级取水许可审批权限为:年取地表水18万立方米至1500万立方米、地表水(非限制开采区)10万立方米至500万立方米的非农取水项目;大武水源地管理范围内的取水项目。下放至区县取水许可审批权限为:省级审批权限外的农业和农村生活取水项目;年取地表水18万立方米以下、地下水(非限制开采区)10万立方米以下的非农取水项目;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年取地下水5万立方米以下的取水项目 |
| 7 |
市水利局 |
其他行政权力 |
下达和调整用水计划的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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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下放至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实行市区县分级管理 |
自备水地下水取水许可水量1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非居民用水户、自备水地表水取水许可水量5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非居民用水户、使用公共管网水年度计划(定额)水量2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非居民用水户以及大武水源地管理范围内的非居民用水户,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其他用水户,由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
| 8 |
市水利局 |
其他行政权力 |
小型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前期工作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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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放至区县水利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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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市市场监管局 |
行政许可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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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下放至区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调整为委托下放至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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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商务部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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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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