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5

 

 

 

 

固定资产投资强度

(万元/亩)

容积率

亩均税收 (万元/亩)

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

(吨标煤)

环保标准

序号

代码

行业

二类地区控制值

控制值

控制值

控制值

控制标准

1

13

农副食品加工业

≥150

≥1.0

≥7.5

≤1.0

满足国家和省、市排放标准

2

14

食品制造业

≥255

≥1.0

≥20

≤1.0

同上

3

15

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

≥255

≥1.0

酒、饮料制造业≥20

≤1.0

同上

精制茶制造业≥7.5

同上

4

16

烟草制品业

≥255

≥1.0

220

≤1.0

同上

5

17

纺织业

≥255

≥1.0

≥15

≤1.0

同上

6

18

纺织服装、服饰业

≥255

≥1.2

≥15

≤1.0

同上

7

19

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

≥255

≥1.0

≥20

≤1.0

同上

 

临淄区“标准地”控制性指标(试行)

 

 

 

 

固定资产投资强度

(万元/亩)

容积率

亩均税收   (万元/亩)

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

(吨标煤)

环保标准

序号

代码

行业

二类地区控制值

控制值

控制值

控制值

控制标准

8

20

木材加工和木、竹、藤、粽、草制品业

≥230

≥1.0

≥12

≤1.0

满足国家和省、市排放标准

9

21

家具制造业

≥255

≥1.0

≥10

≤1.0

同上

10

22

造纸和纸制品业

≥250

≥1.0

≥12

≤1.0

同上

11

23

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

≥265

≥1.0

≥20

≤1.0

同上

12

24

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

≥265

≥1.1

≥15

≤1.0

同上

13

25

石油、煤炭及其燃料加工业

≥280

≥0.5

≥60

≤1.0

同上

14

26

化学燃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280

≥0.6

≥17

≤1.0

同上

15

27

医药制造业

≥390

≥0.9

≥20

≤1.0

同上

 

 

 

 

固定资产投资强度

(万元/亩)

容积率

亩均税收

(万元/亩)

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

(吨标煤)

环保标准

序号

代码

行业

二类地区控制值

控制值

控制值

控制值

控制标准

16

28

化学纤维制造业

≥390

≥1

≥16

≤1.0

满足国家和省、市排放标准

17

29

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270

≥1

≥15

≤1.0

同上

18

30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255

≥0.9

≥12

≤1.0

同上

19

31

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300

≥0.8

≥14

≤1.0

同上

20

32

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335

≥0.8

≥24

≤1.0

同上

21

33

金属制品业

≥300

≥0.8

≥16

≤1.0

同上

22

34

通用设备制造业

≥310

≥0.9

≥19

≤1.0

同上

23

35

专用设备制造业

≥310

≥0.9

≥15

≤1.0

同上

 

 

 

 

固定资产投资强度

(万元/亩)

容积率

亩均税收

(万元/亩)

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

(吨标煤)

环保标准

序号

代码

行业

二类地区控制值

控制值

控制值

控制值

控制标准

24

36

汽车制造业

≥300

≥1

≥30

≤1.0

同上

25

37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310

≥1

≥16

≤1.0

满足国家和省、市排放标准

26

38

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300

≥0.9

≥18

≤1.0

同上

27

39

计算机、通信和电子设备制造业

≥450

≥1.2

≥26

≤1.0

同上

28

40

仪器仪表制造业

≥305

≥1.2

≥32

≤1.0

同上

29

41

其他制造业

≥230

≥1

≥15

≤1.0

同上

30

42

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

≥230

≥0.9

≥12

≤1.0

同上

 

注:1、类别划分:二类地区(六等)临淄区、张店区、淄川区。

 

临淄区“标准地”控制性指标(试行)说明

 

一、指标设置

临淄区“标准地”控制性指标(试行)由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容积率、亩均税收、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环保标准等五项指标组成。所有指标均为必选项。

二、指标含义

前四项指标为控制性指标,是指工业投资项目须达到的最低值。环保标准为控制标准,是指工业投资项目所能达到的最高值。

三、设置依据

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容积率、亩均税收三项指标的控制值设置参考了《山东省建设用地控制标准(2019 年版)》(2018年12月31日发布)。

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指标控制值的设置参考了淄博市新上项目能耗要求。

环保标准控制标准涉及指标体系多,情况复杂,笼统的设置为满足国家和山东省、淄博市排放标准。

四、使用说明

投资强度、容积率、亩均税收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4754-2017)规定的行业分类确定。

 

附件6

 

临淄区“标准地”出让企业投资项目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深化我区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推行“标准地”制度,各部门按照职责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营造“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的社会氛围,根据临淄区《关于推行“标准地”出让制度改革的工作方案(试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标准地”出让企业投资项目信用评价,是指“标准地”出让后,企业按照承诺标准和审批文件组织施工生产,根据其承诺履行情况、竣工验收情况、达产评价情况进行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信用档案建立、承诺公示、评价结果公开等程序,由“标准地”项目所在园区管委会或镇、街道牵头相关部门负责落实,并依托淄博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信用中国(山东淄博)”网站进行。

第四条 信用评价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五条 “标准地”出让后,由区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收集项目业主及地块基础信息,在3个工作日内将结果以书面形式反馈给“标准地”项目所在园区管委会或镇、街道,由园区管委会或镇、街道建立“标准地”项目业主专项信用档案,主要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名称及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其身份证号码;

(三)企业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四)宗地编号、面积、用途和规划指标等。

区自然资源部门将出让合同履约情况实时反馈给园区管委会或镇、街道。

第六条  企业根据“标准地”使用要求签署承诺书,企业持承诺书与项目所在园区管委会或镇、街道签订《淄博市临淄区工业项目“标准地”使用协议》,约定每项承诺兑现的奖惩措施。

第七条 企业项目建设过程中及竣工后,由区住建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对照承诺标准和批准文件,依法依规进行监管和联合验收,并在验收后3个工作日内将建设过程监管情况和竣工验收结果以书面形式反馈给“标准地”项目所在园区管委会或镇、街道,验收结果应包含下列内容:

(一)验收项目和标准;

(二)验收部门;

(三)验收结论;

(四)整改复验结论。

第八条 企业项目投产后,由区工信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容积率、亩均税收、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环保标准等指标进行联合达产评价,并在评价后3个工作日内将结果以书面形式反馈给“标准地”项目所在园区管委会或镇、街道,验收结果应包含下列内容:

(一)评价项目和标准;

(二)评价部门;

(三)评价结论;

(四)整改复评结论。

第九条 企业达产评价后,由项目所在园区管委会或镇、街道对企业进行综合信用评价,信用评价按等级高低划分为守信、基本守信、失信、严重失信四个级别,分别用A、B、C、D表示。

A级:竣工验收和达产评价均一次性通过;

B级:竣工验收或达产评价经整改复验或复评后通过;

C级:竣工验收或达产评价经整改复验或复评后仍有两个及以下指标未通过;

D级:竣工验收或达产评价经整改复验或复评后仍有两个以上指标未通过。

园区管委会或镇、街道可根据工作实际情况予以进一步细化明确。

第十条  达产评价后,由项目所在园区管委会或镇、街道召集区发改、自然资源、工信、住建、生态环境等部门召开联席会,研究确定信用评价等级和联合惩戒实施情况,由相关部门根据淄博市临淄区工业项目“标准地”使用协议落实相关奖惩措施。由项目所在园区管委会或镇、街道根据会议决定建立企业和法定代表人信用档案,由各相关部门申请纳入企业红黑名单,并上传到淄博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

第十一条 企业“标准地”投资项目评价结果作为企业差别化用水、用电、用能、用地的重要参考,具体由相应部门予以落实。同时,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7〕44号)和《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淄政发〔2017〕13号)等文件,由项目所在园区管委会或镇、街道组织对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发起处罚程序。其中,未通过竣工验收的由住建部门商各验收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的最高限进行处罚,未通过达产评价的由工信部门商各评价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的最高限进行处罚,同时在临淄区范围内采取下列惩戒措施:

(一)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二)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退出)措施;

(三)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特许经营活动;

(四)限制高消费;

(五)限制任职资格;

(六)限制享受财政资金补助等政策扶持;

(七)限制参加国家机关组织的各类表彰奖励活动;

(八)撤销相关荣誉称号;

(九)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惩戒措施。

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惩戒措施,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惩戒措施,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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