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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人电子游艺平台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淄区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临政办字〔2019〕28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

《临淄区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规则(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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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9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淄区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和《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淄政办字〔2019〕45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实行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分级负责,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主管部门(单位)、企业是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办理向上级政府以及区政府领导同志报送的紧急重要事项,保证区政府与区政府各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联络畅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有关部门接报紧急敏感信息或者突发事件后,应按照规定要求第一时间向区委、区政府以及区应急管理局报告相关信息。

第三条 信息报告的工作规则:即到即报、客观真实;要素齐全、体例规范;跟踪反馈、随时续报;强化研判、深入分析;政治敏感、过程保密。

第二章 信息报告内容流程与时限要求

第四条 突发事件信息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等基本情况;

(二)发生的时间、地点及事发现场情况;

(三)简要经过(包括应急救援情况);

(四)已经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人数、过火面积、直接经济损失等);

(五)事件发生的主要原因,影响范围、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等。

使用电话快报应当包括: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发生的时间、地点;已经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人数等基本信息)。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相关部门报送突发事件信息,须经主要负责人签发并加盖公章;应急管理部门上报信息须经区政府审核同意;各相关部门上报信息须与区政府协商一致。初报要突出重点,简明扼要;续报要尽可能齐全,需要协调调度予以支援的事项,要及时、明确报告;终报要及时、全面、准确。

第五条 对即将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突发事件,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区政府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同时抄报区应急管理局;各有关主管部门(单位)向区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同时抄送区应急管理局;区应急管理局向区政府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同时抄报上级应急管理部门。

第六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加强突发事件信息报告、舆情应对和应急处置的有关要求,加强监测预警,防范化解风险,严格遵守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时限,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对突发事件和发生在敏感时间、敏感地点或涉及敏感人员的事件以及可能演化为重特大级别的事件,事发后15分钟内,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有关部门(单位)必须将初步情况电话报告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区应急管理局(区委办公室24小时值班电话:7220344、7220318,传真:7220351;区政府办公室24小时值班电话:7220352、7220372,传真:7212280;区应急管理局24小时值班电话:7163086,传真:7175298);事发后20分钟内,区应急管理局要迅速综合研判事件性质,形成初步上报口径,报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由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按程序向市委、市政府汇报;事发后40分钟内,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有关部门(单位)必须将初步核实的概况书面报告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区应急管理局,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综合事件情况,形成续报口径,报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由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按程序向市委、市政府汇报。比较敏感的一般突发事件详细信息须在1小时20分钟内报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区应急管理局。

对要求核报的信息,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主管部门(单位)要迅速核实,及时反馈相关情况。电话反馈初步核实情况时间不超过10分钟;对于明确要求报送书面信息的,反馈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0分钟,有关情况可以续报。初报和续报的口径由区应急管理局统一把关。

第三章 值守值班与信息报告主体责任

第七条 下列单位应当按规定建立应急值班制度,配备应急值班人员:

(一)区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

(三)应急救援队伍。

规模较大、危险性较高的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应当成立应急处置技术组,实行24小时应急值班。

应急值班人员应当时刻保持联络畅通,及时、准确、全面地做好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

第八条 下列部门应当履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信息报告职责:

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报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突发事件信息,煤矿灾害事故或险情等信息,负责报送储备粮储存环节火灾及其他相关事故信息,负责报送发电企业的安全生产事故或险情信息。

区教育和体育局:负责报送教育系统各类学校(含幼儿园),教学、科研、实验、校车等事故或险情信息。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报送民爆销售储存环节等事故或险情信息。

临淄公安分局:负责报送大型集会和游园等群体性活动中因拥挤、踩踏发生的伤亡事故等信息。

临淄交警大队:负责报送道路交通事故信息。

区自然资源局:负责报送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地质灾害信息;负责第一时间报送森林火灾初步情况和先期应对处置等信息。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报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或险情,城镇燃气、供热建设工程事故等信息。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报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事故、公路工程事故等信息。

区水利局:负责报送水情、旱情、水利工程水毁和城镇供水系统事故等信息,区内水利部门管理的主要河湖、河道、水库、重要蓄滞洪区险情信息和水文监测预报等信息。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报送病、虫、鼠、草等有害生物暴发流行,对农业造成危害的生物灾害信息;涉及农业机械、拖拉机运输机组的事故或险情信息。

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报送各类文艺演出单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博物馆、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影剧院、文化馆、旅行社等事故或险情信息。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报送涉及安全生产、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人员伤亡和应急救援等信息。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报送危化品、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冶金、工贸等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森林火灾等信息;负责报送我区及周边地区发生的M≥2.3级或我区有感地震震情信息、M≥1.5级的非天然震动事件相关信息,以及有感震动等事件信息。

临淄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报送火灾以及参与救援处置的事故或险情等信息。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报送特种设备事故等信息。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报送城市排水防涝、市政道路养护、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等安全生产事故或险情等信息。

国网淄博供电公司临淄分中心:负责报送临淄区域范围内发生的大面积停电事件等信息。

区气象局:负责报送易引发灾害的台风、暴雨、暴雪、寒潮、大风、沙尘暴、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大雾、道路结冰等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遇有极强灾害性天气过程时应及时报告。

中国联通临淄分公司、中国移动临淄分公司、电信临淄分公司:负责报送通信网络事故信息,包括由于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外力因素造成的严重通信损毁或可能对通信网络带来灾难性后果,以及由于通信网络运行过程中自身原因造成网络大面积中断、话务拥塞和重要设施损坏等事故信息。

第四章 协调联动保障和激励约束机制

第九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主管部门(单位)要加强统筹协调,建立健全应急协调联动机制。要建立统一、高效的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系统,用信息化推进应急管理工作的现代化。网信、公安等部门要加强对互联网信息的监测分析,及时发现、掌握突发事件信息线索,第一时间转有关主管部门(单位)核实,形成有效联动。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需要核报信息时,有关部门(单位)要积极配合落实,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反馈。

第十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专职或者兼职信息报告员队伍,报告员有关信息要及时报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信息报告纳入区综合考核指标体系。

第十二条 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区应急管理局将视情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对突发事件处置各环节进行认真核查,重点核查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时间、报告范围等。对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紧急敏感信息及突发事件的,进行约谈或通报批评;对造成严重后果或严重不良影响的,依法依纪严肃追责;对在紧急敏感信息处置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 对在突发事件应对和信息报告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区政府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通报表扬。

第十四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应当为担负24小时应急值班值守任务的人员提供良好的工作、生活条件。严格落实值班补休、学习、培训等制度。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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