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监测 

全区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区农业农村局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区农业农村局要会同市场监管、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开展重大动物疫病的监测。 

3.2 预警 

区农业农村局根据区畜牧渔业农机服务中心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3.3 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利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及其隐患,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3.1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

区畜牧渔业农机服务中心;

区农业农村局;

各级人民政府;

有关动物饲养、经营、运输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运输的单位;

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等相关单位。

(2)责任报告人

履行职务的区农业农村局、区畜牧渔业农机服务中心等的兽医工作人员;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的兽医;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人员等。

3.3.2 报告形式

区农业农村局、区畜牧渔业农机服务中心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以电话或书面等形式报告。

3.3.3 报告时限和程序

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时,应立即向区农业农村局、区畜牧渔业农机服务中心报告。区畜牧渔业农机服务中心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诊断,必要时可请市或省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机构派人协助进行诊断,初步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在2小时内将疫情逐级报至市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机构,同时报区农业农村局。区农业农村局应当及时通报区卫健局。

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立即按要求采集病料样品送省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实验室确诊。

3.3.4 报告内容

疫情发生时间、地点;染疫或疑似染疫动物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例变化、诊断情况;流行病学和疫源追踪情况;已采取的控制措施;是否有人员感染;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等。

4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和终止 

4.1 应急响应的原则 

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事发地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启动应急响应。同时,要遵循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要根据不同动物疫病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疫情的发展趋势,对势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疫情,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疫情,应相应降低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发展。

未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区农业农村局接到疫情通报后,要组织做好人员、物资等应急准备工作,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上一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的统一指挥,支援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

4.2 应急响应

4.2.1 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Ⅰ级)应急响应

确认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后,由全国防控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或省防控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启动应急响应。

疫情发生地镇街道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在区政府及区防控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具体组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4.2.2 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应急响应

确认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后,由省防控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启动应急响应。对超出市政府处置能力或省政府认为有必要直接处置的,由省防控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启动省疫情应急响应机制。

疫情发生地镇街道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区政府及区防控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具体组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4.2.3 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应急响应

确认较大突发动物疫情后,市政府根据市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建议,启动应急响应,采取相应的综合应急措施,并立即向市政府报告疫情。必要时,可向上级政府申请资金、物资和技术援助。

市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对较大突发动物疫情进行确认,并按照规定向市政府、省畜牧兽医局报告调查处理情况。

必要时请省畜牧兽医局组织专家对疫情应急处理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疫情扩散蔓延。

4.2.4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应急响应

区政府根据区农业农村局的建议,启动应急响应,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区农业农村局对一般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进行确认,并按照规定向区政府和市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报告。

区农业农村局请求市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组织专家对疫情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必要时请省畜牧兽医局根据需要提供技术支持。

4.2.5 非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区的应急响应

应根据发生疫情地区的疫情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疫情发生地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开展对养殖、运输、屠宰和市场环节的动物疫情监测和防控工作,防止疫病的发生、传入和扩散;

(4)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公众防护能力和意识;

(5)按规定做好道路检疫监督工作。

4.3 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防护 

要确保参与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针对不同的重大动物疫病,特别是一些重大人畜共患病,应急处理人员还应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如穿戴防护服、接种相应的疫苗、定期进行血清学监测等,确保参与疫情应急处理人员安全。

4.4 应急响应终止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疫区内所有的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该疫病后至少一个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由省畜牧兽医局提请农业农村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并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国务院或全国防控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批准宣布。

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由省畜牧兽医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省政府或省防控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批准宣布,并向农业农村部报告。

较大突发动物疫情由市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市政府或市防控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并向省畜牧兽医局报告。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由区农业农村局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请区政府或区防控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并向市政府和市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报告。  

区农业农村局请求市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措施终止的评估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必要时请求省畜牧兽医局组织专家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5 善后处理  

5.1 后期评估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区农业农村局应在区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应包括: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的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结论;疫情处理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及效果;应急过程中存在问题与困难,以及针对本次疫情的暴发流行原因、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等,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

评估报告上报区政府,同时抄报省、市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 

5.2 奖励

对参加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5.3 责任 

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5.4 灾害补偿

按照重大动物疫情灾害补偿规定,确定数额等级标准,按程序进行补偿。补偿对象是为扑灭或防止重大动物疫病传播,其牲畜或财产受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补偿标准按照国家和区政府的规定执行。具体工作由区财政局会同区农业农村局负责。  

5.5 抚恤和补助

区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5.6 恢复生产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据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畜牧业生产。 

6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保障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区政府应积极协调农业农村、卫健、财政、交通、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等部门,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的应急保障工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级指挥部应将车载电台、对讲机等通讯工具纳入紧急防疫物资储备范畴,按照规定做好储备保养工作。

通信管理、信息产业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协调通信、无线频率管理等部门对紧急情况下的电话、电报、传真、通讯频率等予以保障。  

6.2 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6.2.1 应急队伍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伍,具体实施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处理工作。    

预备队伍由农业农村、卫生、公安、工商等部门人员组成,且相对固定。

6.2.2 交通运输保障

区交通运输局要协助做好紧急防疫物资的调运。

6.2.3 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健局负责开展重大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的人群监测,做好有关预防保障工作。区农业农村局在做好疫情处理的同时应及时通报疫情,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开展工作。

6.2.4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要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

6.2.5 物资保障

区农业农村局应按照计划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药品、疫苗、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信工具等。
储备物资应根据动物养殖量和疫病控制情况,进行合理计划。主要包括:(1)诊断试剂;(2)兽用生物制品;(3)消毒设备;(4)防护用品;(5)运输工具;(6)通信工具;(7)扑杀器械;(8)其他用品。

6.2.6 经费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为突发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每年用于紧急防疫物资储备、扑杀病畜补贴和疫情处理、疫情监测所需经费,区、镇街道两级财政要予以保障,具体经费补助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区农业农村局会同区财政局共同制定。如发生不可预测的重大疫情,实际资金需求与预算安排有差距,各级财政部门要与已追加,以保证支出需要。

各级财政在保证防疫经费及时、足额到位的同时,要加强对防疫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 

建立重大动物疫病防控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由技术官员、动物疫病防治专家、流行病学专家、野生动物专家、动物福利专家、经济学家、风险评估专家、法律专家组成,负责疫病防控策略和方法的咨询,参与防控技术方案的策划、制定和执行。

按照国家规定,设置重大动物疫病诊断实验室,开展动物疫病诊断技术、防治药物、疫苗等的研究,作好技术和相关储备工作。 

6.4 培训和演习

区农业农村局要对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成员进行系统培训。内容包括:(1)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知识,包括免疫、流行病学调查、诊断、病料采集与送检、消毒、隔离、封锁、检疫、扑杀及无害化处理等措施;(2)动物防疫法律、法规;(3)个人防护知识;(4)治安与环境保护;(5)工作协调、配合要求。

在没有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状态下,区农业农村局每年要有计划地举行演练,确保预备队扑灭疫情的应急能力。各级政府可根据资金和实际需要,组织训练。 

6.5 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动物防疫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动物防疫应急知识、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7 各类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预案的制定 

区农业农村局根据国家、省级、市级有关规定和本预案,制定各种不同病种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预案,并根据形势发展要求,及时进行修订。

区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省级、市级有关规定及本预案,制定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方案。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和缩写语的定义与说明 

重大动物疫情:是指陆生、水生动物突然发生重大疫病,且迅速传播,导致动物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或者可能对人民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具有重要经济社会影响和公共卫生意义。

我国尚未发现的动物疫病:是指疯牛病、非洲马瘟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生过的动物疫病。

我国已消灭的动物疫病:是指牛瘟、牛肺疫等在我国曾发生过,但已扑灭净化的动物疫病。

暴发:是指一定区域,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患病动物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水平。

疫点: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划定为疫点,疫点一般是指患病动物所在的养殖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

疫区:以疫点为中心的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疫区,疫区划分时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和交通等因素)。

受威胁区:疫区外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受威胁区。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要定期评审,并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

8.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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