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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 淄博市临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反不正当竞争)(临市监处罚〔2022〕102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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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370305MB28560212/2023-None | 文号: | |
| 发文日期: | 2023-02-27 | 发布机构: | 临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博远方骏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674518340B
住所(住址):淄博市临淄区临淄大道1227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孟杰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我局于2022年5月5日通过12345民生热线接到对当事人涉嫌虚假宣传的举报,举报人为滨州市人,因疫情无法及时到现场提供相关证据。我局于2022年6月17日给当事人下达了临市监限提字(2022)021号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限其15日内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我局于2022年7月6日予以立案调查,调查期间,执法人员询问了当事人,提取了证据。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案件事实)当事人2022年1月开始销售e-POWER型汽车,每辆为14.99万元。为了宣传该型号汽车性能,在该型号车的车顶上的宣传牌中的标识内容为“一箱油跑1500公里、百公里仅需2毛钱;100%纯电驱动、比电动更电动”。该型号汽车的宣传册中载明为超低市区工况油耗为每百公里为3.9L,油箱的容积为41L。在“强制性产品认证车辆一致性证书”中的燃料消耗量为“市区(L/KM)3.9; 市郊(L/KM)4.1; 综合(L/KM)4.1;”。宣传上述内容是根据 “懂车帝、汽车之家、易车网”等专业汽车网站的宣传资料和厂家的培训资料。但无法提供厂家或第三方有资质的检测报告证明“一箱油跑1500公里、百公里仅需2毛钱”。同时,按照该型号汽车的宣传册及“强制性产品认证车辆一致性证书”规定的百公里耗油量及油箱的容积无法测算出一箱油跑1500公里。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其经营资质。
2、当事人的委托人王凯提供的授权委托书、法人代表孟杰、王凯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其身份。
3、由王凯确认举报人提供的带有“一箱油跑1500公里、百公里仅需2毛钱;100%纯电驱动、比电动更电动”内容照片两张,证明其宣传内容。
4、投诉举报工单1份。
5、由王凯提供并确认的e-POWER型汽车宣传册1份。
6、由王凯提供并确认的“懂车帝、汽车之家、易车网”等专业汽车网站的宣传资料1宗。
7、对王凯的询问调查笔录2份,证明其宣传的事实。
8、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1份。
9、由王凯提供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车辆一致性证书复印件1份。
10、2022年6月16日山东电视台生活帮栏目的“号称一箱油跑1500公里 实际如何?”视频资料一份。
(行政处罚告知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情况,复核以及采纳情况和理由)我局于2022年8月31日对当事人下达了临市监听告(2022)102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提出了听证要求,我局组织了听证,听证机构给出的听证意见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处罚,但其在案件查办过程中存在主动改正违法行为,社会危害后果较小,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且因疫情期间经营困难,建议对其减轻处罚。于2023年2月15日我局再次对当事人下达了临市监听告(2022)102-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违法行为性质及定性、处罚依据)当事人宣传的“一箱油跑1500公里、百公里仅需2毛钱”是对其耗油量的肯定性的表述,是基本的耗油量,是一个司机正常操作就可以达到的标准。而根据当事人提供按照该型号汽车的宣传册及“强制性产品认证车辆一致性证书”规定的百公里耗油量及油箱的容积测算只能跑1000公里,且根据工信部的测试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车辆一致性证书”所标注的燃料消耗量为特定的状况下的实验数据,在日常无法达到。同时,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低油耗文章汇总-轩逸.电驱版e-POWER”中14个网站所实验的耗油量,仍有6个达不到能跑1500公里,高达42%。汽车的耗油量是消费者考量汽车性能的一个很重要的指标,当事人的宣传内容很容易误导消费者。因此,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鉴于当事人在检查时已经主动改正,后果较小,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且因疫情期间经营困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 及《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六)项的规定,可以对当事人减轻实施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罚:罚款30000元。
请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等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真人电子游艺平台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临淄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淄博市临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