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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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临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 2025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索引号: 11370305MB28560212/2025-5556828 文号:
发文日期: 2025-12-18 发布机构: 临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临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 2025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5-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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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聚焦消费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性突出问题,开展“守护消费”铁拳行动,依法查处一批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典型案件,有力地维护了市场秩序,营造了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现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1. 临淄某快餐馆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案情摘要】

2024年9月13日,执法人员对临淄某快餐馆使用的芹菜进行抽样检验,结果显示其甲拌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结论为不合格。经查,该店采购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淄博市临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件提醒】

食品抽检是发现风险、消除隐患的重要手段。本案中,经营者因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而承担责任。各食品经营户必须强化源头管控,严格查验并留存相关凭证,确保食材安全,切实提升自身质量管理水平。

2. 临淄区某电动车销售服务店销售不符合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案情摘要】

经查,2024年12月6日,当事人向消费者销售1辆“雅迪”牌电动自行车。该车合格证标明蓄电池为48V,但当事人在销售时违规安装5块12V 20Ah铅酸电池,整车电压升至60V,不符合GB 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规定。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淄博市临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件提醒】

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经营者必须诚信守法,销售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不得为迎合市场违规改装。市场监管部门将严厉打击此类行为,全力推进电动自行车全链条安全整治,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3. 临淄某厨房设备厂生产不符合标准的燃气蒸箱案

【案情摘要】

2025年4月7日,临淄某厨房设备厂生产的燃气蒸箱在省级监督抽查中,被检出火焰状态、主火燃烧器火焰稳定性项目不符合GB 35848-2018《商用燃气燃烧器具》标准,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淄博市临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件提醒】

商用燃气器具质量直接关乎公共安全,生产企业必须严格落实质量主体责任,严格按照国家标准组织生产,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强产品质量监管,严防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筑牢安全防线。

4. 临淄某蔬菜批发部采购、销售不符合要求的食用农产品案

【案情摘要】

2025年4月27日,执法人员根据相关线索对临淄某蔬菜批发部进行检查。经检验,其销售的甘蓝中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行为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等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淄博市临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件提醒】

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必须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确保来源可溯、质量合格。本案查处体现了市场监管部门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零容忍”的态度,督促经营者切实扛起主体责任,共同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5. 临淄区某电动车行销售不符合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案情摘要】

2025年4月28日,临淄区某电动车行销售的“爱玛牌”电动自行车,经淄博市检验检测计量研究总院检验,其鞍座长度、蓄电池防篡改、整车质量等项目不符合GB 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要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淄博市临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件提醒】

本案警示广大经营者应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不得销售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电动自行车。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查处力度,严厉打击违法销售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出行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