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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 淄博市临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淄市监处罚〔2025〕99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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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370305MB28560212/2025-5533042 | 文号: | |
| 发文日期: | 2025-07-29 | 发布机构: | 临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临淄区仟润商贸商城(个体工商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305MAEA50JQ2Q
类型:个体工商
经营者:边少楠
经营范围:详见营业执照。
2025年5月13日我局接到网络交易监测监管五级贯通系统转发检测线索,临淄区仟润商贸商城微信小程序“临淄区仟润商贸商城”网店商品“绿叶酶SOD”商品介绍中使用“清除自由基 抗氧化 增强免疫力”等字样内容,涉嫌发布虚假广告,我局于2025年5月19日予以立案调查,指定蔡俊杰、许华为办案人员。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1月9日登记注册成立,于2025年2月9日开通微信小程序“临淄区仟润商贸商城”网店,从事日用品、百货等网上经营,于2025年3月中旬在该网店上架了预包装食品“绿叶酶SOD”进行销售,为引起消费者的关注,进行推广,当事人在“绿叶酶SOD”商品无成交量的情况下,通过后台将销售数量改为“5”,商品界面显示“ ¥1999 加入会员享会员价¥1999 已售5件”,并在商品页面擅自使用“清除自由基 抗氧化 增强免疫力”等字样内容进行推广,该商品为普通类食品,实际没有上述相关功效,因只从事网上销售该商品未进货,无成交,未获利。以上网页内容为当事人员工自行编辑发布,无费用。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现场检查笔录,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检查的情况;
2.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法人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主体资格;
3.当事人提供的微信网店截图及当事人询问调查笔录、销售情况截图等,证明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及经营情况;
4.其他相关案件材料,上述案件材料均经当事人签字确认无误。
2025年7月14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临淄市监罚告(2025)11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本局要求进行陈述、申辩。
案件性质: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当事人网店内容为员工自行从网上选图选材编辑发布,无费用,商品无成交额,无利润,案发后能够积极配合调查,违法经营时间较短,并在检查后及时予以改正其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综合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按照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裁量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的规定,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领域减轻处罚清单》(鲁市监法规字【2024】12号)的规定,对当事人减轻阶次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行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罚款 2000 元。
请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等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真人电子游艺平台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临淄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网上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网址:http://124.128.58.185:9082/entrance? redirect=%2Findex)。
淄博市临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