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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 淄博市临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淄市监处罚〔2025〕175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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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370305MB28560212/2025-5553023 | 文号: | |
| 发文日期: | 2025-11-28 | 发布机构: | 临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淄博市禧餐厨厨房设备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MAE01DNW1Q
注册资本:叁佰万元整
类 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独资)
成立日期:2024年09月06日
法定代表人:冯振荣
身份证件号码:370305************
住所(住址):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稷下街道辛化路2158号齐鲁国际塑化城401西侧间
联系电话:137******** 其他联系方式:
经营范围:详见营业执照。
2025年10月14日我局工作人员巡查中发现当事人在淘宝平台开设“禧餐厨商用电器设备”网店,在该网店产品介绍中有“高新技术企业”及“中国室内环境净化行业联盟理事证书”“实用新型专利证书”等牌匾图片等内容,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实施混淆行为。我局工作人员于2025年10月14日对当事人经营现场及网店进行现场检查,于2025年10月23日予以立案调查,指定蔡俊杰、路金川为办案人员。
当事人于2024年09月06日登记注册,为经营性公司,于2024年9月30日经夏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授权在淘宝平台开设“禧餐厨商用电器设备”网店,从事网上厨具经营,无线下销售,于2024年10月初将网店名称改为“AMOI夏新商用设备授权企业店”,并于2024年10月初在该网店上架了“夏新商用吸油烟机大吸力净化一体抽油烟机厨房餐饮店专业大功率”进行销售,网址:https://item.taob ao.com/item.htm?id=948915171906,上架以来共计销售夏新120型CXM-P-6商用油烟机2台、夏新120型CXM-P-8商用油烟机1台,每台售价都为486.25元,共计得款1458.75元,按夏新120型CXM-P-6商用油烟机315元/台、夏新120型CXM-P-8商用油烟机320元/台从佛山市鼎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购进,共计付款950元,运费40元/台,共计获利388.75元,因公司统一缴纳税款,销售上述设备缴纳税款等费用无法单独计算,上述商品为供货方代发,无库存。上述商品为夏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授权佛山市鼎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使用其系列商标进行相关商品运营销售,当事人与佛山市鼎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合同采购上述抽油烟机,按照网店订单情况直接从供货方发货,当事人进行销售,为进行推广,当事人在该网店产品介绍中有“高新技术企业”及“中国室内环境净化行业联盟理事证书”“实用新型专利证书”等牌匾图片等内容。当事人与夏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仅为品牌授权经销关系,夏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佛山市鼎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为“AMOI”“夏新”商标使用许可关系,无其他关联关系,上述图片内容是夏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授权宣发时提供图片内容,与当事人及佛山市鼎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无其他关系,是当事人员工在商品介绍中自己编辑发布的,未产生费用。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现场检查笔录,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检查的情况;
2.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法人代表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主体资格;
3.当事人提供的网店截图及当事人询问调查笔录、销售情况截图、授权合同、销售清单等,证明当事人在网店商品介绍中实施混淆行为及经营情况;
4.其他相关案件材料,上述案件材料均经当事人签字确认无误。
2025年11月20日,本局工作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临淄市监罚告(2025)19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本局要求进行陈述、申辩。
案件性质: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规定,属于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七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或者帮助他人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进行处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当事人网店内容为员工自行编辑发布,无费用,商品成交额较小,违法经营时间较短,案发后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并在检查后及时予以改正其行为。综合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按照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裁量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4版)》“反不正当竞争执法 一、经营者实施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二)裁量标准 1.没收违法商品、罚款【较轻】具有《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从轻情形的,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八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较轻阶次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款:处罚款 10000 元。
请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等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真人电子游艺平台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临淄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网上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网址:http://124.128.5 8.185:9082/entrance? redirect=%2Findex)。
淄博市临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