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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 临淄区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典型案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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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370305MB28560212/2026-5590531 | 文号: | |
| 发文日期: | 2026-07-14 | 发布机构: | 临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为深入推进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切实发挥整治典型案例警示与教育引导作用,全面提升社会公众食品安全自我保护和维权意识,凝聚社会共治合力,推动食品安全共治格局走深走实。现公布临淄区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典型案例如下:
一、临淄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临淄区某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6年5月28日,临淄区市场监管局对临淄区某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食品、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6年4月27日,临淄区市场监管局对临淄区某超市开展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货架上摆放在售的“哈尔滨风味红肠”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临淄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二、临淄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临淄区某熟食摊未按照规定查验供货商资质及保存进货票据案
2026年6月8日,临淄区市场监管局对临淄区某熟食摊未按照规定查验供货商资质及保存进货票据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6年4月7日,临淄区市场监管局对临淄区某熟食摊进行检查,当事人现场提供不出熟食肉制品的供货商的许可证或者登记证、产品合格证明及进货单据,执法人员当场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2026年4月28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当事人仍然提供不了供货者的许可证或者登记证、产品合格证明及进货票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临淄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临淄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临淄区某快餐店超出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案
2026年7月2日,临淄区市场监管局对临淄区某快餐店超出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6年5月15日,临淄区市场监管局对临淄区某快餐店开展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有“凉拌豆腐皮”、“凉拌猪耳”等凉菜待售,当事人现场无凉菜专间,经营项目未包含冷食类制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临淄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四、临淄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临淄某糕点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案
2026年7月7日,临淄区市场监管局对临淄某糕点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食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6年4月23日,临淄区市场监管局对临淄区某糕点店开展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芝士蛋糕制作场所内有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牛奶风味半固体复合调味料”。当事人能够提供上述食品原料的供货商资质及购进票据,因库房管理疏忽,未严格执行原料先进先出管理制度,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制作芝士蛋糕。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临淄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五、临淄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临淄区某电子商务店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案
2026年4月2日,临淄区市场监管局对临淄区某电子商务店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警告、没收违法经营产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6年1月20日,临淄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投诉举报对临淄区某电子商务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木糖醇芝麻姜汁糖,其产品标签标注内容虚假,该产品系淄博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冒用泉州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资质信息生产的食品,且当事人未落实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临淄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六、临淄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临淄某小吃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卤香驴肉案
2026年2月12日,临淄区市场监管局对临淄某小吃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卤香驴肉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食品、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6年1月19日,根据线索,临淄区市场监管局联合临淄公安分局对临淄某小吃店进行联合检查,发现当事人操作间冰柜内存放有7袋未开封及1袋已开封使用的卤香驴肉,均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临淄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