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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 临淄区司法局关于区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第192号提案的答复 | ||
|---|---|---|---|
| 索引号: | 11370305004219106K/2026-5590610 | 文号: | 无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6-07-14 | 发布机构: | 临淄区司法局 |
关于区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
第192号提案的答复
冉月丹委员:
你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事调解工作 促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培育规范专业商事调解组织方面
结合《商事调解条例》关于商事调解组织设立的核心规定,坚持先行谋划、依规组建的思路稳步推进 。一是全面摸清辖区实情。依托各行业协会、镇街园区等力量,摸排辖区内商事纠纷多发领域、企业纠纷化解诉求、调解意愿,梳理辖区具备牵头组建调解组织基础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资源,全面掌握底数,为后续商事调解组织成立打好基础。二是明确设立条件与流程。严格依照规定,明确商事调解组织设立所需的30万元以上资产、5名以上符合条件的商事调解员、固定办公场所、完善的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等核心条件,梳理商事调解组织设立流程、内部架构、日常运行、自律管理等基础内容,确保后续工作符合要求。同时明确,商事调解组织设立要依法向司法行政部门申请备案,纳入省级司法行政部门公布的商事调解组织名册。
二、关于建强高素质商事调解员队伍方面
本着储备在先、培训在前原则,严格对照《商事调解条例》关于商事调解员资质与管理的规定,搭建商事调解人才队伍。一是严格筛选符合资质的备选人才。严格遵循《商事调解条例》对调解员的规定标准,面向辖区执业律师、退休政法干部、仲裁员、公证员、金融科技行业专家、重点企业法务等群体,摸排意向人员,建立商事调解备选人才信息库。二是抓实条例学习。结合《商事调解条例》施行,组织意向备选人员开展条例条文解读、商事纠纷调解思路、纠纷沟通协调方式等基础性学习交流,重点培训《条例》规定的商事调解工作原则、工作范围、基本流程、利益冲突审查、保密义务等核心内容,逐步提升人员商事调解思维与基础能力。
三、关于健全多元联动调解衔接机制方面
遵循《商事调解条例》关于调解协议效力与衔接机制的规定,一是提前搭建诉调对接与司法确认通道。提前加强与人民法院沟通对接,理顺商事纠纷诉前疏导、诉中委托调解、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等工作衔接思路。严格按照《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确保商事调解协议达成后,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力,切实提升商事调解法律效力与实际公信力。二是探索多元衔接与规范运行模式。主动联动工商联、行业主管部门,搭建企业纠纷诉求互通渠道,引导各类市场主体逐步树立商事调解化解矛盾的意识,在企业经营合作、商事合同签订中逐步引导融入调解化解纠纷理念。同时积极探索商事调解与仲裁、公证相结合的多元化解路径,明确商事调解组织可与仲裁机构、公证机构建立合作机制,为当事人提供“调解+仲裁”“调解+公证”等一站式纠纷解决服务,拓宽商事纠纷化解途径。三是强化规范宣传与引导。结合《条例》实施,开展商事调解宣传活动,通过企业座谈会、“法治体检”进企业等形式,向我区中小微企业普及商事调解的优势、流程和法律效力,提升企业对商事调解的知晓度和信任度,引导企业优先选择调解方式解决纠纷。
四、关于完善各项扶持保障政策方面
鉴于目前省市未出台商事调解专项经费保障、场地支持、税费扶持、政府购买服务等配套扶持政策,区级层面暂无法制定统一正式的落实举措。我们严格遵循《商事调解条例》的规定,立足现有条件稳步推进保障工作 。一是统筹现有资源预留基础保障:立足现有工作条件,尽力统筹整合现有公共法律服务资源,为后续商事调解工作提供便利条件。二是持续向上对接争取政策支持。向上级司法行政部门主动对接汇报工作现状,实时跟进省市商事调解相关政策出台进度,及时掌握工作推进导向。
下一步,我们将认真吸纳提案提出的各项合理意见建议,紧盯《商事调解条例》贯彻落实主线,坚持务实推进,充分发挥商事调解便捷高效、低成本化解纠纷的优势,全力以优质高效的商事纠纷调解服务护航辖区营商环境持续优化。同时,我局欢迎各界委员对我区商事调解工作的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呼吁各级各部门对商事调解工作的重视,进一步推进平安临淄建设。
临淄区司法局
2026年5月29日
联系人:徐平,联系电话:7210719
(此件依申请公开)
抄送:区政协提案委员会、区政府督查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