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临淄区水利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
| 序号 |
部门 |
抽查事项 |
抽查内容 |
检查对象 |
事项类别 |
检查方式 |
抽查比例及频次 |
检查部门及实施层级 |
检查依据 |
| 1 |
区水利局 |
对农村公共供水的监督检查 |
农村公共供水的运行管理;农村供水水质的监督管理。 |
农村供水工程 |
一般检查 |
现场检查、专业机构核查 |
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至少1次 |
区级 |
《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水利部关于印发农村供水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 2 |
区水利局 |
对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检查 |
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有关规章制度以及农民工、环保等规定情况。 |
由区政府、区水利局组建项目法人或局属单位直接实施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
一般检查 |
现场检查或网络抽查 |
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至少1次 |
区级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1995年水建[1995]128号,2016年8月水利部令48号修改)第八条、第二十一条 |
| 3 |
区水利局 |
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检查 |
水土保持工作组织管理情况;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含重大变更)情况;水土保持后续设计情况;表土剥离、保存和利用情况;取、弃土(渣、石、矸石、尾矿等)场选址及防护情况;水土保持措施落实情况;水土保持监测、监理情况;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情况。 |
可能造成人为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法人单位。 |
重点检查 |
现场检查、专业机构核查 |
抽查比例不低于10%。每年至少1次。 |
区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九条、四十三条。《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二十七条、四十七条。《山东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标准化监管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