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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 淄博市生态环境局临淄分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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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370300MB2869025K/2025-5543834 | 文号: | |
| 发文日期: | 2025-10-09 | 发布机构: | 临淄生态环境分局 |
一、执法权力事项
(点击可下载查看以下信息:1.执法机构、执法职责、执法权限;2.行政执法权力事项的名称、种类、依据、承办机构、办理程序和时限、救济渠道等)
二、执法主体
执法主体名称:淄博市生态环境局
承办机构:淄博市生态环境局临淄分局
办公地址:晏婴路183号
联系电话: 0533-7181096
三、执法机构(执法岗位)
淄博市生态环境局临淄分局行政执法机构(执法岗位)信息.wps
四、执法人员
五、执法职责
执行国家和省市县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办理和组织协调;负责县级行政区域内环境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负责本及处罚案件的加处罚款或滞纳金;负责本行政区域环境执法检查;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等其他行政执法工作。具有行政许可权、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行政检查权等。
具体执法职责详见《淄博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六、执法权限
1.行政检查权。按照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使行政检查权。按照市生态环境局交叉执法统一安排,调派执法人员在全市范围内行使行政检查权。
2.违法行为制止权。对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存在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权要求违法行为人立即改正或限期纠正;发现违法行为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有权实施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并向淄博市生态环境局报告。
3.行政处罚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等,对违法行为人直接给予行政警告、行政罚款、责令停产整顿等行政处罚权。
4.行政许可权。按照分局“三定”中明确的权限,在市局相关文件确定的事项中,承担部分生态环境保护许可具体工作。
七、执法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