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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 关于印发《临淄环保分局公务接待管理制度》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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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370300MB2869025K/2014-None | 文号: | |
| 发文日期: | 2014-07-30 | 发布机构: | 环境保护局临淄分局 |
临环字[2013]79号 签发人:徐继国
关于印发《临淄环保分局公务接待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科室、局属事业单位:
经局党组研究,现将《临淄环保分局公务接待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12月3日
临淄环保分局公务接待管理制度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局机关、各科室等下属事业单位公务接待活动。
第二条 公务接待应当坚持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三条 加强公务接待管理,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和开支标准。
第四条 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第五条 公务活动结束后,办公室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第六条 因公务安排的活动场所、活动项目和活动方式,应当有利于公务活动开展。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定点饭店或者机关内部食堂安排,执行协议价格。
第七条 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
第八条 公务接待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在本食堂就餐要施行分餐制,不准浪费。
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企业、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接待本着安排自助餐的原则。
第九条 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第十条 加强对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
第十一条 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二条 公务接待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市场价格等实际情况,按照当地会议用餐标准制定本单位公务接待工作餐开支标准,并定期进行调整。接待住宿应当按照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接待对象在当地的差旅住宿费标准。接待开支标准应当报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
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具备条件的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四条 机关内部食堂应当逐步建立健全服务经营机制,推进劳动、用工和分配制度与市场接轨,建立市场化的接待费结算机制,降低服务经营成本,提高资产使用效率,逐步实现自负盈亏、自我发展。
第十五条 公务接待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公务接待工作的监督检查制度。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制定公务接待规章制度;
(二)严格执行公务接待标准;
(三)严格管理公务接待经费使用;
(四)实行公务接待信息公开;
(五)落实机关内部食堂管理使用制度。
应当定期汇总公务接待情况,报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第十八条 财务科应当对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加强对机关内部食堂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