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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监督检查
【部委文件】《市场监管总局等16部门关于印发《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第一版)》的通知》第25项抽查领域“汽车市场监管”中抽查事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监管”。
【行政法规】《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第四条 国务院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主管全国报废机动车回收(含拆解,下同)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公安、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实施有关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应当加强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监督检查,建立和完善以随机抽查为重点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公布抽查事项目录,明确抽查的依据、频次、方式、内容和程序,随机抽取被检查企业,随机选派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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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已取得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的经营活动的检查
【规范性文件】《山东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第六章 第三十四条 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建立成品油零售企业经营资格年度检查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制度,并通过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方式,接受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行为的举报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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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的检查
【部委文件】《市场监管总局等16部门关于印发《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第一版)》的通知》附件第25项抽查领域“汽车市场监管”中抽查事项“二手车市场监管”。
【部门规章】《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内二手车流通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第三十二条 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经营主体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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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企业开展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的行政检查
【行政法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一章 第五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全国范围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商务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第十九条 特许人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将其上一年度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的情况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
【部门规章】《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第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第九条 特许人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将其上一年度订立、撤销、终止、续签的特许经营合同情况向备案机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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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企业的行政检查
【部委文件】《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商务部市场监管执法事项“双随机、一公开”事项清单》(第三版)的通知》第5项“对外劳务合作检查”。
【行政法规】《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对外劳务合作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对外劳务合作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对外劳务合作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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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新车销售企业的检查
【部委文件】《市场监管总局等16部门关于印发《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第一版)》的通知》第25项抽查领域“汽车市场监管”中抽查事项“新车销售市场监管”。
【部门规章】《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采取“双随机”办法对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第一项进入供应商、经销商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第二项询问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说明情况;^第三项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检查相关数据信息系统及复制相关信息数据;^第四项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采取的其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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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的监督检查
【部门规章】《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第二十条 商务主管部门对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遵守本办法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商务主管部门可联合有关部门,采取抽查、根据举报进行检查、根据有关部门或司法机关的建议和反映的情况进行检查,以及依职权启动检查等方式开展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商务主管部门采取抽查方式对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应当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事项及查处结果及时通过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系统公示平台予以公示。^ 第二十二条商务主管部门可采取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可根据需要从其他部门获取信息用于核实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报送的投资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法查阅或者要求被检查人提供有关材料,被检查人应当配合检查,如实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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