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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 临淄区商务局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2025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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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3703050042196754/2025-5558812 | 文号: | |
| 发文日期: | 2025-11-12 | 发布机构: | 临淄区商务局 |
临淄区商务局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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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项目名称 |
设立或 管理单位 |
设立依据 |
征收标准 |
征收方式 |
征收程序 |
返还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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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 金 |
商务部 |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管理办法(试行)》 (商务部、财政部 令2014年第2号) |
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缴存标准为人民币300万元 |
现金或等额银行保函的形式缴存 |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当自获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缴存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备用金可以用现金或等额银行保函形式缴存。 |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停止开展对外劳务合作的,应当对其派出的尚在国外工作的劳务人员作出妥善安排, 并将安排方案连同两年内有效的备用金缴存凭证或者保函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自备 案之日起两年内未发生针对其的劳务纠纷投诉或者诉讼的,可退还缴存的备用金或允许其撤销保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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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外承包工程单位备用金 |
商务部 |
《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财政部令2014年第2号) |
对外承包工程单位备用金缴存标准为人民币300万元 |
现金或等额银行保函的形式缴存 |
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应当自收到中标文件或签暑项目商务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在注册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缴存备用金。 |
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停止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的,应当对其派出的尚在国外工作的劳务人员作出妥善安排, 并将安排方案连同两年内有效的备用金缴存凭证或者保函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对 外承包工程企业自备案之日起两年内未发生针对其的劳务纠纷投诉或者诉讼的,可退还缴存的备用金或 允许其撤销保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