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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 临淄区统计局系统“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2025年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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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370305004219069D/2025-5512892 | 文号: | |
| 发文日期: | 2025-04-08 | 发布机构: | 临淄区统计局 |
一、检查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2月8日颁布,2024年9月13日修改第三十六条
国家统计局组织管理全国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查处重大统计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但是,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机构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活动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由组织实施该项统计调查的调查机构负责查处。
2.《统计执法检查规定》(2006年国家统计局令第9号)
第十三条 统计执法检查事项包括:
(一)是否存在侵犯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的行为;
(二)是否存在违反法定程序和统计制度修改统计数据的行为;
(三)是否存在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和迟报统计资料的行为;
(四)是否依法设立统计机构或配备统计人员;
(五)是否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帐;
(七)统计调查项目是否依据法定程序报批,是否在统计调查表的右上角标明法定标识;
(八)是否严格按照经批准的统计调查方案进行调查,有无随意改变调查内容、调查对象和调查时间等问题;
(九)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有无泄露国家秘密、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和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的行为;
(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3.《涉外调查管理办法》(2004年国家统计局令第7号)
第四条:国家统计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对全国的涉外调查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涉外调查实施监督管理。
4.《统计执法检查规定》
第十三条:统计执法检查事项包括:
(十)是否依法进行涉外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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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淄区统计局系统“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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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权责清单事项 |
抽查事项 |
抽查内容 |
检查对象 |
事项类别 |
检查方式 |
抽查比例及频次 |
检查部门及实施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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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对统计调查对象等遵守统计法的情况的检查 |
对统计调查对象等遵守统计法的情况的检查 |
1.核实统计数据质量。 |
属于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以及统计法规定的其他检查对象。 |
一般检查事项 |
定期或不定期,现场实地检查为主,书面检查为辅。 |
根据工作实际情况安排 |
省、市、县级统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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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涉外调查机构和人员统计违法行为的检查 |
对涉外调查机构和人员统计违法行为的检查 |
1.核实涉外调查机构资格。 |
取得国家统计局和省级统计局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涉外调查机构 |
一般检查事项 |
定期或不定期现场实地检查为主,书面检查为辅。 |
根据工作实际情况安排 |
省、市、县级统计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