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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 淄博市临淄区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委托信息 | ||
|---|---|---|---|
| 索引号: | 11370305MB28564949/2025-5557129 | 文号: | |
| 发文日期: | 2025-04-08 | 发布机构: | 临淄区卫生健康局 |
委托单位:临淄区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徐涛
受委托单位:临淄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英
为进一步加强对临淄区卫生健康行政执法监督管理,规范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机关与受委托机关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临淄区卫生健康局委托临淄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按下列要求行使卫生健康行政执法权。
一、委托执法范围
负责临淄区行政区域内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工作。
二、委托执法权限
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临淄区卫生健康局的名义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一)行政检查权。按照卫生健康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在本行政区域内行使卫生健康行政检查权。
(二)违法行为制止权。对履行职权过程中发现的卫生健康相关违法行为,依据相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要求违法行为人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
(三)行政处罚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负责辖区内卫生健康领域违法案件的调查处理,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四)提请行政强制权。受委托单位在执法过程中需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及时提请委托单位实施。
(五)其他依法可以实施的职权。
三、委托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7.《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8.《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9.《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10.《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11.《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12.《消毒管理办法》
13.其他卫生法律、法规、规章
四、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单位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承担受委托单位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3.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可以解除委托协议;
4.委托单位应组织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参加区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的执法资格培训及相关业务学习,并为其申办行政执法证件。
(二)受委托单位责任
1.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范围和权限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受委托单位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要求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3.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单位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
4.受委托单位应当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
5.受委托单位应当及时向委托单位报告在行使委托职权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6.受委托单位对以自己的名义执法、超越委托权限执法以及因不当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五、委托期限
委托期限为3年,自2025年4月8日起至2028年4月7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