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相关补偿补助标准
一、搬迁补偿费
住宅:16元/建筑平方米·次,不足960元的,按960元计发。
非住宅:22.05元/建筑平方米·次,但是征收生产用房的,征收部门应当根据设备拆装、运输所发生的费用支付搬迁补偿费。对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应当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补偿;具体补偿金额,可以协商确定,也可以委托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二、临时安置补偿费
单位:元/建筑平方米·月
张店区13.58,不足815元的按815元计发;淄川区12.08,不足725元的按725元计发;博山区9.77,不足586元的按586元计发;周村区9.5,不足570元的按570元计发;临淄区13.58,不足815元的按815元计发;桓台县13.14,不足788元的按788元计发;高青县9,不足540元的按540元计发;沂源县9.08,不足545元的按545元计发;高新区13.58,不足815元的按815元计发。
淄博经济开发区参照张店区标准执行。
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参照周村区标准执行。
三、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单位:元/建筑平方米·月
营业用房:张店区:一层58.23,二层及以上29.12;淄川区:一层55.85,二层及以上27.93;博山区:一层39.9,二层及以上19.95;周村区:一层38.93,二层及以上19.47;临淄区:一层58.64,二层及以上29.32;桓台县:一层58.57,二层及以上29.29;高青县:一层41.3,二层及以上20.4;沂源县:一层41.09,二层及以上20.26;高新区:一层58.64,二层及以上29.32。
生产用房:张店区31.54,淄川区29.2,博山区17.9,周村区17.3,临淄区31.66,桓台县31.57,高青县13.76,沂源县13.95,高新区31.58。
公益事业用房:张店区29.3,淄川区27.93,博山区15.67,周村区15.14,临淄区29.32,桓台县29.37,高青县15.03,沂源县15.09,高新区29.26。
仓储用房:张店区21.09,淄川区20.05,博山区13.17,周村区12.98,临淄区21.12,桓台县21.12,高青县11.73,沂源县11.6,高新区21.12。
其他用房:张店区11.73,淄川区11.17,博山区8.78,周村区8.65,临淄区11.73,桓台县11.36,高青县5.84,沂源县5.84,高新区11.73。
淄博经济开发区参照张店区标准执行。
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参照周村区标准执行。
四、一次性搬迁补助费:769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