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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 临淄区自然资源局综合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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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370305MB2855758B/2025-5559009 | 文号: | |
| 发文日期: | 2025-12-25 | 发布机构: | 临淄区自然资源局 |
| 临淄区自然资源局综合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 | ||||||||||
| 序号 | 部门名称 | 收费单位名称 | 单位性质 | 收费项目 | 收费性质 | 服务内容 或涉及事项 |
收费标准 | 标准制定 方式及部门 |
政策依据 | 备注 |
| 1 | 淄博市临淄区自然资源局 | 本级 | 行政单位 | 不动产登记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单位和个人 | 住宅类80元/件,非住宅类550元/件。对于申请办理车库、车位、储藏室不动产登记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不动产登记费减按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80元收取。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不动产登记费。证书工本费:第一本不动产登记证书免费,每增加一本加收10元。 | 政府制定/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山东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转发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文件的通知>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 | |
| 2 | 淄博市临淄区自然资源局 | 本级 | 行政单位 | 信息公开处理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向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超出一定数量或者频次范围的申请人收取 | 信息处理费可以按件计收,也可以按量计收,均按照超额累进方式计算收费金额。行政机关对每件申请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其中一种标准,但不得同时按照两种标准重复计算。一、按件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1)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0件以下(含10件)的,不收费。(2)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1—30件(含30件)的部分:100元/件。(3)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31件以上的部分:以10件为一档,每增加一档,收费标准提高100元/件。二、按量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1)30页以下(含30页)的,不收费。(2)31—100页(含100页)的部分:10元/页。(3)101—200页(含200页)的部分:20元/页。(4)201页以上的部分:40元/页。 | 政府制定/国务院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 |
| 3 | 淄博市临淄区自然资源局 | 本级 | 行政单位 | 耕地开垦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占用耕地单位 | 1、依据中发〔2017〕4号文件,对经依法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缴费标准按照当地耕地开垦费最高标准的两倍执行;2、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的,按被占用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倍缴纳;3.我市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为50000元/亩。 | 政府制定/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税务总局、民政部、商务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山东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山东省土地整治条例》,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收费基金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关于耕地开垦费征缴标准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缓缴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公告》 | |
| 4 | 淄博市临淄区自然资源局 | 本级 | 行政单位 | 国土部门罚没收入 | 罚没收入 | 违法占用土地的单位及个人 | 1.《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违法占用土地依法处以罚款的,按照以下标准执行:违法占用基本农田的,按照30元/㎡进行处罚;违法占用耕地的,按照25元至3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违法占用其他农用地的,按照20元至25元/㎡的标准处以罚款;违法占用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按照15元至2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2.《山东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违法占用土地依法处以罚款的,按照以下标准执行:非法占用建设用地或未利用地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500元以下;非法占用其他非耕地的农用地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500元以上800元以下;非法占用耕地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其他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处罚标准详见附表。 | 政府制定/国务院、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8月31日。 《山东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施行日期为2021年9月1日,有效期至2026年8月31日。 |
附表1:《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附表2:《山东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
| 5 | 淄博市临淄区自然资源局 | 本级 | 行政单位 |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 | 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 | 国有土地租赁的租金标准应与地价标准相均衡。2024年1月1日起实施的《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基准地价的通知》(淄政发〔2023〕5号)未对租赁价格作出明确规定,实际操作中以评估为准。 | 政府制定/自然资源部 | 《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国土资发〔1999〕222号) 《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 18508-20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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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淄博市临淄区自然资源局 | 本级 | 行政单位 |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1.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城市(含建制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新增建设用地(含村庄和集镇新增建设用地);2.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含建制镇)、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依法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的新增建设用地;3、在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中,移民迁建用地占用城市(含建制镇)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经批准超出原建设用地面积的新增建设用地。 |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为六等,收费标准为56元/平方米;在城市用地规模之外单独选址且属于划拨用地目录范畴的,不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 政府制定/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117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48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部分地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的通知》(财综[2009]24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124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