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晓康因保管不善,将07-1096645、淄国用(2016)第E01281号不动产权证书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王晓康
2026年3月23日
扫码使用手机浏览本页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