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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 权责清单目录分表(行政强制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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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370305MB2855758B/2025-5538441 | 文号: | |
| 发文日期: | 2025-09-15 | 发布机构: | 临淄区自然资源局 |
| 权责清单目录分表(行政强制类) | ||||||||||||
| 序号 | 区划名称 | 实施机构 | 部门职责 | 事项名称 | 事项编码 | 事项类型 | 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 | 实施层级 | 实施权限 | 对应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及依据 | 备注 |
| 1 | 临淄区 | 临淄区自然资源局 | 负责全区林木种苗、花卉、草种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良种选育、审定、示范、推广等工作。承担全区林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场所等 | 3700000315004 | 行政强制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三次修正)第四十九条 第一款:“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种子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对种子进行取样测试、试验或者检验;(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生产经营档案及其他有关资料;(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五)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 县 | 按职责范围确定 |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履行催告、决定、执行等责任。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三次修正)第六十九条 第一款:“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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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临淄区 | 临淄区自然资源局 | 贯彻落实全区测绘地理信息行业管理政策,监督管理全区测绘活动、质量。 | 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测绘行为直接相关的设备、工具、原材料、测绘成果资料等 | 3700000315005 | 行政强制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1992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九条 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涉嫌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登记台账以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二)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测绘行为直接相关的设备、工具、原材料、测绘成果资料等。” | 县 | 按职责范围确定 |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履行催告、决定、执行等责任。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1992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五十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核发测绘资质证书,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3 | 临淄区 | 临淄区自然资源局 | 负责全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 | 对不按期缴纳矿权出让收益的,应当缴纳的费用的加收滞纳金 | 3700000315006 | 行政强制 | 1.【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0号发布,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期缴纳本办法规定应当缴纳的费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2%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 2.【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1号发布,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期缴纳本办法规定应当缴纳的费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2%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3.【行政法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1994年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0号发布,根据1997年7月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的决定》修订)第十四条:“采矿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足额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由征收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补偿费2%的滞纳金。采矿权人未按照前款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和滞纳金的,由征收机关处以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4.【部委文件】《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的通知》(财综〔2023〕10号)第三十三条:“矿业权人未按时足额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的,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加收的滞纳金不超过欠缴金额本金。矿业权出让收益滞纳金缴入矿业权出让收益科目,并统一按规定分成比例分成。” 5.【部委文件】《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 关于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21〕19号)将由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全部划转给税务部门负责征收。自然资源部(本级)按照规定负责征收的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同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 6.【省委省政府文件】《山东省财政厅等6部门 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职责划转事项的通知》(鲁财综〔2021〕46号)“一、划转范围 自2022年1月1日起,将我省(不含青岛,下同)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海洋主管部门(以下分别简称自然资源部门、海洋部门)、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四项非税收入),全部划转至税务部门负责征收,按照规定级次缴入国库。除本通知规定外,四项非税收入的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减免、分成、使用、管理等政策继续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
县 | 负责权责范围内对不按期缴纳本办法规定应当缴纳的费用的加收滞纳金 |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履行催告、决定、执行等责任。 |
1.【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0号发布,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三十四条:“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1号发布,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十五条:“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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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临淄区 | 临淄区自然资源局 | 承担全区林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 对违反规定调运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 | 3700000315007 | 行政强制 | 1.【行政法规】《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十八条 第三款:“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2.【省委省政府文件】《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第二批削减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鲁政字〔2017〕220号)附件2:“将‘封存、没收、销毁违法调运森林植物和森林植物产品’下放至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将‘暂扣无证运输的木材’下放至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
县 | 按职责范围确定 |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履行催告、决定、执行等责任。 |
1.【行政法规】《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十九条:“植物检疫人员在植物检疫工作中,交通运输部门和邮政部门有关工作人员在植物、植物产品的运输、邮寄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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