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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 临淄区林长制工作巡查制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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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370305MB2855758B/2021-None | 文号: | |
| 发文日期: | 2021-03-08 | 发布机构: | 临淄区林业服务中心 |
第一条 为规范森林等生态资源巡查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保护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促进各级林长责任落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区、镇(街道)林长巡查管理。
第三条 区、镇(街道)林长是巡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相应林长制办公室具体负责巡查工作的筹备组织,相关责任单位和相应林区的下级林长参加巡查。
第四条 巡查工作应覆盖相应责任区域范围,其中,区级林长对责任区域巡查每年不少于4次,防火期至少2次;镇(街道)级林长对责任区域巡查每年不少于6次,防火期至少3次;村级林长对责任区域巡查每周不少于1次。
第五条 巡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日常管护工作是否到位;
(二)有无严重涉林违法问题;
(三)有无森林灾害隐患;
(四)有无影响森林生态保护的其他问题。
第六条 巡查应有记录,发现问题要有整改清单、措施办法及完成时限,整改进展情况应及时报告相应林长。
第七条 各级应积极提升林长制工作信息化水平,鼓励应用现代化高科技手段,为林长巡查工作提供技术支撑,提高日常监管工作质效。
第八条 总林长应加强对本级和下级林长巡查履职的监督检查,对巡查不落实、工作不到位的,应及时督促提醒;对弄虚作假、整改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依法依规严肃追责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