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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真人电子游艺平台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淄区创业孵化基地扶持办法的通知发文机关
真人电子游艺平台办公室
发文字号
临政办字〔2016〕34号
索引号
11370305K21216551K/2016-1121741
成文日期
2016-04-11
发文日期
2016-04-14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劳动就业
有效性
失效
真人电子游艺平台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淄区创业孵化基地扶持办法的通知
临政办字〔2016〕3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
经区政府研究,现将《临淄区创业孵化基地扶持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真人电子游艺平台办公室
2016年4月11日
临淄区创业孵化基地扶持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引导和扶持临淄区创业孵化基地健康有序发展,推动建立完善规范的管理制度和运营机制,打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撑载体,优化创业创新发展环境,鼓励创业实体聚集发展,发挥创业孵化基地的推动与引领作用,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扶持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扶持的对象为:入驻临淄区创业孵化基地的各类创业实体。
第二章 扶持政策
第三条 租金减免。入驻实体在三年孵化期内享受前两年减免100%房租,第三年减免50%房租。孵化期满后,入驻实体不再享受减免政策。
第四条 入驻实体在入驻期间,免收水费、物业管理费、网络使用费、空调及取暖费。入驻实体须按规定及时缴纳电费。孵化基地负责协调停车位,停车费用由创业实体按物业规定执行。
第五条 符合条件的创业者可享受申请最高额度1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可享受申请最高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具体条件按照《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加强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淄财金〔2014〕8号)、《关于印发淄博市小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淄银发〔2012〕142号)等文件执行。
第六条 符合条件的入驻实体可申请领取1.2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对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不含创业者本人)并与其签订一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照申请补贴时创造就业岗位数量给予每个岗位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具体条件按照《关于做好淄博市一次性创业补贴和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淄人社字〔2014〕159号)、《淄博市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细则》(淄财社〔2014〕38号)等文件执行。
第七条 入驻实体可按有关规定享受现行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具体条件按照《关于贯彻国发〔2012〕14号文件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2〕28号)、《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等文件执行。
第八条 鼓励入驻实体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入驻实体与就业困难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按照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补贴。对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和择业期内未就业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具体条件按照《淄博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淄财社〔2011〕59号)等文件执行。
第九条 入驻实体可免费参加创业意识、创业能力、创业实训、创业项目指导和企业经营管理等相关创业培训。入驻实体的创业人员可参加孵化基地举办的职业培训,符合条件的可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具体条件按照《淄博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淄财社〔2011〕59号)等文件执行。
第十条 建立创业项目库,为创业者提供创业信息,帮助创业者进一步了解市场,成功创业并带动就业。为尚无创业项目但有创业意愿和创业能力的创业者推介合适的创业项目,协助入驻创业孵化基地。具体条件按照《山东省创业项目管理办法(试行)》(鲁人社就〔2014〕5号)等文件执行。
第十一条 组织创业导师为入驻实体提供开业指导、企业诊断、工商、税务、法律、融资服务等相关政策的咨询和帮助。具体条件按照《山东省创业导师管理办法(试行)》(鲁人社就〔2014〕5号)等文件执行。
第十二条 对符合小微企业划型条件的,协助落实相关部门出台的优惠扶持政策。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三条 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扶持资金,做到专款专用,专项管理。不得私分财政扶持资金,或采取弄虚作假、伪造凭证等方式套取扶持资金。对违反上述规定的,收缴已获得的全部扶持资金,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企业可同时享受多个政策优惠。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相关扶持政策,由区人社局、区财政局、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科技局、区商务局、区中小企业局、齐鲁化工区国税局、临淄地税分局、区工商局、区金融办等职能部门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对给予相关企业的扶持或奖励予以确认。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6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9年4月30日,由区人社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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