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淄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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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撤销市场主体登记事项事先告知书(淄博茂祥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索引号: 11370305MB2850789D/2025-5517777 文号:
发文日期: 2025-04-18 发布机构: 临淄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撤销市场主体登记事项事先告知书(淄博茂祥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25-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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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茂祥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经查,你单位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申请人可以委托其他自然人或者中介机构代其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受委托的自然人或者中介机构代为办理登记事宜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不得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决定:

撤销淄博茂祥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市场主体登记。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和第六十四条规定,你单位有权在本告知书公告期满之日起五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你单位自动放弃上述权利。

本告知书公告期30日。

联系人:李琪,联系电话:0533-7177747,联系地址:淄博市临淄区临淄大道971号3楼综合审批服务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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